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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北京一中院集中宣判六起驰名商标案件 “哈根達斯”及“多美滋/DUMEX”等被认定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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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应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给予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可机械,应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各种证明知名度的证据。

  20121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六起驰名商标案件,并认定哈根達斯Häagen-Dazs的中文繁体)、多美滋/DUMEX”清华太太乐华帝“JEEP”为驰名商标。

  在哈根達斯多美滋/DUMEX”两案中,万慧达代理两权利人,成功阻止了“Häager-Dasz”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恶意注册,以及多美滋Dumex DD及图商标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的恶意注册。下面,我们就简要介绍一下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殷星抢注“Häager-Dasz”商标案

  20036月,自然人殷星在第25类内衣、内裤、服装、游泳衣、鞋、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Häager-Dasz”商标,20057月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在商标公告内提出异议,未获得商标局支持。

  通用磨坊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201112月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Häagen-Dazs”哈根达斯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并且服装等商品与冰淇淋在原料、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使通用磨坊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通用磨坊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引证商标哈根達斯驰名。原告在长期使用和宣传过程中一直将引证商标哈根達斯“Häagen-Dazs”对应、结合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Häagen-Dazs”整体外观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为服装等商品,这些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用品,一般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均容易接触到。一般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时,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削弱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749号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评委在裁定中的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案件二:海南大中漆厂(香港)有限公司抢注 “Dumex 多美滋DD”商标案

  2002 8 19日,海南大中漆厂(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278647号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 类的油漆、涂料等商品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先后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未获得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国际营养品公司遂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84566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836955号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不应被核准注册。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多美滋“DUMEX”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奶粉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

  鉴于奶粉等商品为日常用品,其相关公众为一般公众。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多美滋“DUMEX”,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虽功能用途等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别,但考虑二者相关公众的交叉、以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使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会联想到引证商标,并基于此联想而认识到相关商品并非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奶粉等商品唯一、单一和固定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告的利益。

  鉴于此,一中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468号判决,认为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短评

  商标抢注在过去数年来一直是商标权人非常关心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的异化,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了商标抢注行为。

  2012年,一中院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对策》作为重点课题进行了调研。本次集中宣判结束后,一中院随即召开了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情况通报会,对调研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通报会上,一中院表示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鼓励诚信经营。对于打击恶意抢注时常常涉及的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一中院认为,应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给予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可机械,应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各种证明知名度的证据。

  本文介绍的多美滋一案,一中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如何理解、适用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并最终适用反淡化理论对多美滋DUMEX”品牌给予了保护。而在哈根达斯一案中,一中院不仅考虑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将哈根达斯品牌现有市场的实际状况等也纳入考虑。这与一中院在调研报告中的观点是一致的。

  一中院的本次集中宣判,以及其为制止恶意抢注而做的调研,对业界是一个利好的消息。随着司法系统对恶意抢注认识的深入,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手段来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另一方面,权利人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举证,积极维权,对制止恶意抢注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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