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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侵权人不明,责任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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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6月10日,小倪(五岁)与其姐姐倪某、程某(六岁)、任某(七岁)、田某(九岁)在玩耍过程中,左眼受伤。当天小倪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6月30日出院,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1651.59元,经合作医疗报销了632.99元,后又在医院门诊购药花费20.59元,检查费202元。2013年4月23日,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炎,双眼春季结膜炎,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中,原告小倪放弃对被告任某、田某的诉讼请求,不要求任某、田某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程某辩称,原告的伤残是其本身眼病造成的,和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与倪某、程某、任某、田某一起玩游戏过程中受伤,现无证据证实具体侵权人,依法应由倪某、程某、任某、田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倪某、程某、任某、田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小倪各项费用共计3621.19元的20%,该赔偿责任由被告程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有多名“侵权嫌疑人”在场,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一个人侵权时,责任该如何承担?该案法院依法判决倪某、程某、任某、田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

  一是共同危险行为情境下,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各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无证据证实具体侵权人,故推定由倪某、程某、任某、田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二是在有多名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原告放弃部分侵权人的责任,其他侵权人不承担被放弃范围内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起诉了程某、田某、任某,但在诉讼中又放弃了对田某、任某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求时,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故本案中的被告程某只需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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