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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侵权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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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日,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左拐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被告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侵权人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交强险救助被侵权人、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公益性质所决定的。鉴于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为保障利益平衡,法律特别赋予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追偿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侵权人所造成的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赔偿范围内自赔偿之日起2年内对无证驾驶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对被告李某享有追偿权,故对李某垫付的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时应当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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