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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专利复审委在裁定中对生物材料的公开充分问题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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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生物材料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复审委对本案的判定原则为该类案件的实践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本案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株耐冷动性球菌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具体是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涉案专利的申请号为CN 200710065134.1,申请日为2007 45, 公开日为20071017日。

  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

  1. 耐冷动性球菌(Planococcus psychrotoleratus) AS1.2722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2. 一种低温污水处理的方法,是将耐冷动性球菌(Planococcus psychrotoleratus) AS 1.2722接种于污水中在1025下培养。

  这两项权利要求都涉及到一种具体的微生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记载了该微生物的培养和生物曲线测定,定性测定了该微生物的相关酶类和其对淀粉酶的水解,以及该微生物对模拟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和相关实验数据,但申请人在整个说明书中没有对微生物本身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其所记载的内容仅仅是该微生物的中文名称、拉丁文名称和编号,即:耐冷动性球菌(Planococcus psychrotoleratus) AS1.2722,其中的编号不属于正规的保藏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本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其权利要求中涉及的微生物在说明书中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审查员的此项反对意见进行了争辩,同时提交了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认为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是一个已知的菌株,“AS 1.2722”中的“1.2722”是该菌株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菌种目录号,该编号是唯一、确定的。因此公众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AS1.2722”可以通过上述保藏中心得到该编号所对应的生物材料,通过该编号就可以得到本申请中使用的耐冷动性球菌。

  但是,审查员不同意申请人提交的争辩意见,认为涉案申请中采用的微生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应予驳回。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保护的是一株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 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但是申请人既没有进行保藏,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说明书中注明公众获得所述耐冷动性球菌的途径。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证明材料,但是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写明上述菌种的商品名和购买渠道,也没有提供所利用的菌种涉及的专利公开说明书或非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保证从申请日起20年内向公众发放这些微生物的证明。因此,审查员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复审阶段,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证明: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20001215日保藏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下称保藏中心),保藏号CGMCC1.2722(=AS1.2722),并且自保藏之日起,可以长期(30 年以上)向公众发放。

  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后,撤销了实审阶段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中记载了耐冷动性球菌AS 1.272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说明耐冷动性球菌AS 1.272220001215日保藏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保藏号CGMCC1.2722 (=AS 1.2722),并且自保藏之日起,可以长期(三十年以上)向公众发放。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保藏号是唯一的、确定的,因此公众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AS 1.2722”可以通过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得到该编号所对应的生物材料,即通过该编号就可以得到本申请中使用的耐冷动性球菌,此外,请求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也证明了该菌株是自保藏之日(20001215日)起,是可以长期(三十年以上)向公众发放的,这也表明在申请日(200745日)之前公众就可以得到该生物材料。因此,本申请所述的耐冷动性球菌AS 1.2722是公众在申请日前可以得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关于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


  短评:

  针对生物材料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复审委对本案的判定原则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为这类生物领域案件的专利实践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1. 生物材料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其判断重点应当是公众在申请日之前能否得到,对于其是否保藏并不要求。

  2. 公众获得专利申请中使用的生物材料的途径不仅限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列举的形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具有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的能力。

  3. 审查指南中规定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的渠道,但在具体专利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渠道,则需要对该生物材料是否公开充分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而不应局限于审查指南中的这条规定。

  4. 当审查员质疑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否公开充分时,申请人可以通过补交证据的方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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