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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加拿大最高法院扩展对艺术家版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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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审理奇纳公司诉鲁宾逊一案中,判定将处于公共领域的构想以创新的方式进行整合为合法行为。这一判决扩展了对艺术家的版权保护,并且解决了与侵权有关的一些棘手的问题。

该案的判决涉及许多问题。对此,知识产权律师巴里·苏克曼在一篇博客中写道:“对于版权律师来说,此案可谓是一个金矿——一处有关最高法院重要版权判决的宝藏。”

他提出,此案“是处理版权领域许多其他核心问题的一个重要判决先例。这些问题包括如何评定一部作品的‘实质部分’遭到复制,如何认定包括利润计算、非金钱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版权案件中专家的使用,侵权案中的替代责任以及魁北克人权和自由宪章是否规定了版权保护等。”

该案的起因是位于魁北克的一家现已不复存在的动画工作室奇纳公司被判侵权。该案之后四次被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应诉方克劳德·鲁宾逊称奇纳的罗恩·韦恩伯格和已故的米雪林·查瑞斯特以及法国迪士尼动画公司的主管们窃取了他受《鲁宾逊漂流记》启发所构思的一个儿童节目。

鲁宾逊所制作的儿童节目《好奇鲁宾逊的冒险之旅》于1987年停播。8年后,奇纳出台了自己的节目《鲁宾逊苏克雷》。原告认为这是对自己节目明目张胆的抄袭,于是将韦恩伯格、查瑞斯特、奇纳以及这个新节目幕后的其他人员及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奇纳公司违背了保持善意和忠诚的义务,应对侵权负有全责,判罚被告支付1040万美元赔偿金。魁北克上诉法院几乎在每次审理时都认同这一裁定,只不过把赔偿金总额下调到160万美元。

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所写的一份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判定上诉人奇纳公司侵权的判决,并部分允许鲁宾逊提出交叉上诉,从而恢复被上诉法院降低的赔偿金。在本案中,法院仔细权衡了保护艺术创作人的需求和保护公共领域作品免被他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重要性。上诉人奇纳公司辩称,初审主审法官错在从整体上将《鲁宾逊苏克雷》与《好奇鲁宾逊的冒险之旅》进行对比。在上诉人看来,法官本应“不考虑”已处在公共领域的任何创意,而仅基于对初始原创构思的侵权情况进行裁断。

最高法院对这一主张予以一致否决,赋予对公共领域的元素和构思进行整合的行为以创新性。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过度关注于鲁宾逊作品的每个部分是否为个人原创以及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然而,在判定从《鲁宾逊漂流记》中抄袭的元素是否构成鲁宾逊在其作品中表现出的他自身技能和判断这一整体的实质部分时,必须要考虑这些元素的累积效应。如果有证据表明原创想法的出处,那么仅仅更改他人作品的元素将不足以避免被诉侵权。

此案另外一个有趣的地方在于对专家证词的接受度。奇纳认为这样的证词在版权案件中是无法被接受的,因为侵权必须从外行人的角度进行裁定。而麦克拉克林则认为,尽管外行人的视角非常有用,但是并不是最重要的。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走出作品受众中的一个外行人的视角,而且需要引入专家使主审法官站在对相关艺术或技术有相当造诣的人的角度进行考虑。在本案中,引入专家证据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

在允许鲁宾逊提出交叉上诉的同时,最高法院还重新计算了费用和损害赔偿,向应诉人交还了部分(而不是全部)被上诉法院剥夺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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