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将简化中欧专利申请人向对方专利局提起的部分专利申请案件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2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开通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公告(第177号)。公告规定,为方便专利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 年9 月3 日起开通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
此项服务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欧洲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欧洲专利局将自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向欧洲专利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欧洲专利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提交经欧洲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本服务适用于2012 年9 月3 日当日或者之后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不适用于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或者要求以国际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本服务不收取费用。
短评
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也日趋呈现一体化的趋势。商标方面有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专利方面有递交国际专利申请的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除此之外,国家和地区之间为了方便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也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在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的合作机制。本文的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来看,这种意义上的合作应该还会持续发展并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