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认为:商标在欧共体范围内真实使用,是指足以在相关的市场范围内保持或创造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的使用。
2012年7月5日,欧共体总法务官针对荷兰法院在C‑149/11号案件中提请的关于如何理解《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1)中的“商标在欧共体范围内真实使用”的问题给出意见。
在本案中,荷兰法院提请的问题是:(1)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真实使用能否等同于在共同体内的使用?(2)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为否,那么在单一的成员国的真实使用是否绝对不会构成在共同体的真实使用?(3)如果在单一成员国的真实使用不构成在共同体的真实使用,那商标在什么地域范围的使用才能被认定为在共同体的使用?(4)共同体的使用是否应该抽象地考虑,不应以具体的国界为标准,而应以“相关公众”覆盖的地域范围为标准?
对此,欧共体总法务官给出如下意见:在某一个成员国使用某商标,可以构成该商标在欧共体的真实使用,但并不必然构成该商标在欧共体的真实使用,做判断时不能单纯考虑地域范围,还要综合其他因素;《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1)规定的“商标在欧共体范围内真实使用”,是指足以在相关的市场范围内保持或创造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的使用。总法务官还认为,即使某个共同体商标在某一成员国的使用不构成“商标在欧共体范围内真实使用”,也不妨碍它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被认定为构成在该成员国的使用。如果总法务官的意见最后被欧共体法院采纳,那么,关于“商标在欧共体范围内真实使用”的判断问题将得以明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仍只是判断该问题的标准之一,在一国使用的商标不能作为主张在欧共体使用的充要条件。
点评
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是商标价值是否真实体现的关键。在商标因不使用而可能被撤销时,商标权利人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商标已被“真实使用”。但是,要用什么指标来判定“真实使用”,是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销售的地域、消费人群、销售金额,还是其他的标准,是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案中,总法务官更倾向于立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对应的“市场”来判定商标的真实使用;并特别指出单纯的地域范围只是判定真实使用的要素之一,而不是唯一要素。判断商标是否真实使用,先要确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在哪里,再去看权利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相应的市场中是否已被投放,以及该投放是否足以保持或创造该商品或服务在相关市场中的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