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7日,褚立锋、肖霞使用肖霞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开设为“精益求精”的网络店铺,销售从他处购得的假冒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服饰。
2011年1月21日,针对褚立锋、肖霞的上述行为,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作出(2010)卢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褚立锋、肖霞的行为属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因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褚立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肖霞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在褚立锋、肖霞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又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012年8月10日,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褚立锋、肖霞侵权成立,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万元。
被告褚立锋、肖霞没有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万慧达作为拉科斯特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短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褚立锋、肖霞的售假行为,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也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的案件, 权利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程序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虽然前者可以“打包”解决两种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却可能使案件复杂化,导致审理时间较长。实践操作中,为了争取时间,尽快为案件定性,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在先有利的刑事判决也可以保证在后的民事索赔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