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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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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就不能以获得商标注册为由进行抗辩,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图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卤制品等,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黄金周”商标(图二)的注册人为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蔬菜罐头、豆腐制品等。

  201110月,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熊与朱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今年4月,熊开始使用“黄金周”商标,在其经营板鸭卤制品的包装盒、包装袋、宣传单、店铺招牌上,使用“黄金周黑鸭”作为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图三、四)。近日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平交易局处以10万元罚款。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短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出合理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商标一旦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权利,即专有权和排他权。但同时商标权具有很强的相对性,是在特定范围内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就不能以获得商标注册为由进行抗辩,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黄金周”商标系29类肉、蔬菜罐头、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熊车聘与商标注册人朱国斌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在转让完成前,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经许可使用“黄金周”商标。“周黑鸭”商标系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和使用的商标,2010年“周黑鸭”被湖北省工商局认定为板鸭、死家禽上的湖北省著名商标,2011年“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规范使用“黄金周”商标,而是在其售卖的板鸭卤制品上标注“黄金周黑鸭”。“黄金周”在我国特指春节和国庆节时的连续七天休假,而“周黑鸭”系板鸭上的驰名商标。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黄金周黑鸭”标识与注册商标“黄金周”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差别,容易让消费者与知名的“周黑鸭”商标相混淆。因此,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了对“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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