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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销售假冒中粮长城葡萄酒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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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中粮集团将北京城北回龙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龙观市场)及销售此假冒葡萄酒的市场商户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户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1年10月28日,中粮集团获准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长城图案”商标,该长城图案包含有长城门楼、山脉、树木等内容,此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中粮长城起诉至法院称,其集团的“长城”品牌系列葡萄酒在国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6月,中粮集团发现回龙观市场内商户唐某在其店铺销售假冒其集团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回龙观市场作为经营管理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唐某销售侵权商品,未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商户唐某与回龙观市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商户唐某称,其销售的此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生产商已与中粮集团调解,并已进行赔付,作为销售者,唐某认为他不应再承担法律责任;回龙观市场则认为,唐某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并非侵权产品,其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已尽到了管理者的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作为“长城图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使用范围内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唐某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上所使用的长城图案,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长城图案与中粮集团注册商标所使用的长城图案都包含了长城门楼、山脉、树木等内容,且构图布局基本一致。消费者在看到涉案葡萄酒上的长城图案时,一般会与中粮集团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长城品牌葡萄酒进行紧密联系,因此,法院认为涉案葡萄酒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唐某未能证明涉案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故因承担赔偿责任。

  回龙观市场与商户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商户遵守商标法规范诚信经营管理制度》中,约定唐某保证从正规渠道进货,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货真价实,不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或国家禁止销售储存运输的商品等内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故回龙观市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据此,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户唐某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长城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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