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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侵权纠纷医疗费报销后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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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刘某驾驶电动车将行人周某撞伤,周某的医疗费由医保报销,刘某据此不支付赔偿费用。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作出判决,刘某仍应赔偿周某医疗费。

    2013年11月7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 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中有5000元已由医保报销,不应再要求其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已报销的医疗费,刘某仍应赔偿。

  对此,办案法官分析称,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原告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原告所获得的医疗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且原告获得此收益并未加重被告的赔偿义务。

  另外,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后仍可向侵权者请求赔偿。综上所述,原告周某已报销的医疗费,被告刘某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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