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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洛阳北玻过会半年难上市 侵权门遭索赔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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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首发申请过会、但最终与上市失之交臂的苏州恒久(20.800,0.00,0.00%),到上市前夜被迫申请暂缓发行的新大新材(48.520,-0.68,-1.38%)。“专利门”已成为拟上市公司的一道“命门”。

  今年3月19日,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洛阳北玻)首发申请获通过,但半年时间过去,公司上市却迟迟未能上市。据悉,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甚至隐瞒了重大海外诉讼事项,是其未能上市的主要原因。就在洛阳北玻“专利门”陷入僵局之际,有消息传出,原告已要求索赔逾1亿元人民币。

  专利侵权英国败诉

  洛阳北玻在其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中第5节对专利侵权一事,作出了如下披露: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Tamglass公司(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Novaglaze公司(第二被告)的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两被告提起诉讼。

  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两被告提供的“声明”

  (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两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两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对于判决结果,洛阳北玻明确表示,最大影响就是不能在芬兰Tamglass拥有的欧洲专利有效期内在英国销售该型号的设备,但该专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此外,因公司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

  原告索赔逾1亿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5月5日,原告Tamglass母公司格拉司通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了一份声明。该声明称,洛阳北玻的合资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北玻)因涉及在加拿大侵犯格拉司通集团关联企业GlastonServicesLtd.Oy专利技术,已被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并且加拿大联邦法院已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初步判决(T-1108-07)。对于上述案件,洛阳北玻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据格拉司通提供的一份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书披露,当庭裁决被告上海北玻禁止就编号12B3617(4-19MM)的机型,以及可能对加拿大专利号1308257、2146628侵权的类似机型,向加拿大直接或间接出口。

  格拉司通提供的资料还显示,2010年5月,Tamglass公司已正式致函洛阳北玻,要求其履行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专利法庭有关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的 判 决(HC04C02705),并在收到函件十五天内支付全部索赔,数额共计1004.4万英镑。若按照9月17日1英镑对人民币中间价10.4822元计算,该笔赔偿额约合人民币1.05亿元,相当于洛阳北玻2009年净利润6546万元的1.6倍。

  相较于2006年公司只需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目前原告Tamglass的索赔额已增加近40倍。

  公司存在被执行风险

  记者还留意到,招股书中曾披露,中国与英国未签署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英国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协助到中国执行其判决。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原告可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虽然本案诉讼结束已近四年,且原告也没有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公司仍然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然而,事实又是否真如招股书中所陈述的一样,原告可向我国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原判决呢?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日前向 《每日经济新闻》指出,尽管中、英两国确实没有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但理论上原告还是可以先将案子的文件送到中国来,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这样一来,整个司法程序走完可能需要3~5年时间。

  然而,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却告诉记者,中国和欧盟之间存在一个知识产权公约,其中就规定对部分案件设立司法协助。这样一来,原告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原判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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