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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事宜发布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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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仍然接受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只要这个标题可以足够清晰、精确地描述商品或服务。

  在欧共体法院针对第C-307/10号案件做出判决,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表明其态度后,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主席安东尼奥坎普诺斯于2012620日,正式签字发布了《协调局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标申请及注册用商品或服务事宜的第2/12号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欧共体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做了更细化的规定。《通知》将于621日起开始实施。协调局2003年就同一问题颁布的第4/03号通知废止。

  根据《通知》,协调局仍然接受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只要这个标题可以足够清晰、精确地描述商品或服务。至于是否足够清晰,协调局会根据每个申请的情况做具体的判断。关于“足够清晰、精确”的判断标准,将写入协调局的操作指南,未收入指南前,会在协调局的工作手册中体现出来。对于该通知生效前已经获准注册的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协调局将认为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该分类类别标题下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对于已经申请,尚未注册的,除非申请人做出进一步明确,也将视为包括该分类类别标题下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而对于通知生效后提出的用上述方法描述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明确其申请是该分类类别标题下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其中的部分服务。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的确定,将会影响其后的异议、争议等各种程序。


  短评

  对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直接回影响到申请、异议、争议,以及商标诉讼的各个环节。因此,协调局专门发布上述《通知》,以统一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这一问题的认识标准。

  协调局基本的态度是不排斥这种描述,但是有个前提,就是这种描述要“足够清晰、精确”,也就是说,这个描述能够无疑义地指向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通知》虽然允许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描述,但是,也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申请是该分类类别标题下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其中的部分服务”。对于其生效前已经注册,和已经申请尚未注册的情形,《通知》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以统一标准和兼顾公平。

  鉴于我国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时一般会按照尼斯分类指定具体的商品,故不会出现上述问题;但是,国际注册的商标不乏使用类别标题描述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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