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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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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但在全球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竞争中,文化贸易逆差和弱势格局依然没从根本上改观。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难以真正做大做强?在全世界难以推出有影响力的文化精品?作为文化资源大国,我们和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何在?业界普遍认为是文化创意创新不足。

  文化产业作为创意经济、版权经济的核心部分,最重要的驱动力就是文化创意创新。而激励文化创意创新的基础和环境是保护知识产权。令人振奋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近来一系列版权维护和打击盗版侵权的新闻引发关注,尤其是对网络视频侵权的处罚令人瞩目。2013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以百度和快播盗版为首的十大网络侵权案件,称百度和快播构成盗版事实,对二者各予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处理百度和快播盗版案是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的成果之一,通过对百度影音、快播两款播放器的核心技术、产业链条等进行的多角度定位分析和调查表明,百度和快播通过播放器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众利益。

  在网络文化产业领域,上千家盗版视频小网站已形成一个庞大盗版视频产业链。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参照美国市场影视剧产业收入构成推算,百度、快播为主的盗版每年导致中国影视产业损失近800亿元,其盗版行为对整个文化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对文化产业创作、投资积极性的打击更是难以估算。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表明了政府清除网络盗版视频的决心,这将激励文化产业从业者创造出更多优秀产品。

  为维护版权打击盗版,中国成立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协会,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影像著作权协会等,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却较高,且维权难度较大,版权保护不容乐观。

  美国没有文化部,主要靠立法和市场的力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76年《版权法》基础上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1998年颁布《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把自然人的版权期限和公司的版权期限分别延长至70年和95年。同年,美国还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首次对网络媒体内容的侵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有效维护了软件、音乐作品生产商的利益。

  200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该法提高了针对侵犯作品版权行为的民事惩罚力度,为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创造性作品的版权筑起保护墙。2005年颁布《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规定只要共享文件夹中存储了未发行的电影、软件或者音乐文件就可受到罚款和最多三年监禁的惩罚。在国际版权领域,美国的法规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等。

  文化产业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对文化创意和创作的版权保护。以音乐著作权为例,在美日韩等国,音乐内容方至少可以拿到总收益的70%,而我们的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可能连10%都拿不到。文字著作权的保护同样遭遇困境。现在,数字出版的产值和增幅都远远超过传统出版,使得数字化语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越发凸显。

  同样面临唱片业的衰落,美国的音乐产业却稳健增长,是因为数字音乐等其他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弥补了唱片需求的下降。在中国,很多人不认为翻唱、改编词曲、免费下载是一种侵权,也不认为它对原作者的名誉会造成什么实质性损害,甚至认为一些利益方之所以打维权官司,是为了博出名。

  文化产业不仅仅是复制,更需要创新。文化产业的灵魂是创意创新,只有在创意创新驱动下,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才能不断延伸和拓展,而这恰恰需要法律保护,否则产业就会失去动力,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创新力,文化发展就会失去原创力,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活力。

  原创得不到版权保护,创新就会失去动力,专注文化创意和创新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民族文化的原创力就会越来越弱。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要靠文化艺术内容的创意和创新来驱动,如果没有内容的支撑和不断创新,再好的传播平台和渠道,以及便捷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都不可能带来巨量增长的使用和消费。

  创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是文化艺术的原创力。文化艺术的创意创新之本,是对人才和权益的保护。版权保护关乎民族文化生长的根基和文化身份认同。只有从保护文化艺术人才的著作权做起,不断健全完善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不断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文化的原创力才能得到保护,文化强国建设才会有切实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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