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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你了解日本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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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特许(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意匠(即外观设计)、商标均属于日本特许厅所管辖的范围。特许厅审判部对这三种专利和商标进行审理,本文中省略了有关商标的说明,例如提出异议、撤销等,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判制度进行评析。

  表1中简单归纳了审判的种类和概要。在授权之前,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实审,保护期20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是没有实质审查的,一般会被注册,虽然极少数申请有被拒绝的可能,但都不会产生驳回的结果,因此不会有拒绝查定不服审判(即复审)的现象。此外,关于 “补正却下不服审判”,即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审查员不接受修改申请文书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审判部申请对其进行审理,该审理期间暂停审查。目前,补正却下不服审判只有外观设计能够申请,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接受其修改而产生驳回决定后,可以在复审程序中对能否修改进行争辩。

  授权之后,例如专利权人为了规避被无效的风险,主动对专利权进行修改时,可以提出“订正审判”的请求,这也是日本与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不同之一。当然,在无效审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请求修改制度对专利权进行修改。其次,关于判定和鉴定,与中国的“专利确权咨询”和“专利侵权咨询”相似,其主要是对专利权的技术范围等问题给出专家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在判决中会考虑特许厅的这一专家意见。

  以下参考日本特许厅公布的“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13年版”中的数据,主要对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复审和无效的审理现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发明专利复审请求件数自2007年达到顶点之后,近年呈逐渐减少的趋势,2012年比前年减少6.4%,为2.4958万件。提出复审时,通过修改,在前置审查中获得授权的比例近年已经超过一半,并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可见修改是获得授权的有效手段。

  对于不作修改或修改后在前置审查中没有被授权的案件,在审判部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的,其成功率以“成功获权件数/(成功获权件数+不成功件数)”进行计算,得到如图1中的折线,不含前置审查授权的复审授权成功率也在逐年增加,已经达到5成以上。

  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件数自2007年以来一直徘徊在300件以内,2012年更是减少到217件,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分别在10件、20件前后变化。图2还显示了发明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分析,维持发明专利有效的比率(不包含被部分无效的件数,其被计算在无效成功的数据内)以“无效请求不成立件数/(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件数+无效不成立件数)”计算得到的折线可以看出,维持有效的比例近年已经逐年增加到半数以上,对于权利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形势,这也是近年日本特许厅为了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断统一对专利性的认识进行调整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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