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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爸爸老林状告儿子小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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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产“不老林”

  儿造“新老林”

  彩色条纹、包装袋带有条形图案,不仔细看,您知道手里的这块糖是“不老林”还是“新老林”吗?“老林”糖果姓“不”还是姓“新”,日前,沈阳不老林糖果有限公司、沈阳不老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老林公司)将辽宁新老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老林公司)告到法院。让人们意想不到的是:两家公司老板的关系是父子。

  不老林告了新老林

  索赔20万被告不服

  2012年9月的一天,几个人来到沈阳某超市,直接找到糖果柜台,购买了柜台上摆放的新老林运动糖和酥心糖。随后,几人来到沈阳路的“锦宝斋”商店,同样购买了一些新老林糖果。

  购买新老林糖果的人,真实的身份是辽宁省公证处与不老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两处地点购买新老林糖果,目的就是进行公证保全。不老林公司认为,新老林运动糖文字以及彩色条纹,包装袋带有的条形图案,与不老林对应种类的糖果包装、装潢构成近似。随后,不老林公司将新老林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鉴于不老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因新老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新老林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不老林商品知名度、新老林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新老林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0万元。

  一审法院还支持了不老林糖果公司公证购买侵权糖果支出的236.4元,支出的公证费1.2万元,律师费5万元。新老林公司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

  原来竟是老爹告儿子

  爹厂25年儿厂12年

  资料显示,新老林公司经理为林九三,不老林公司董事长为林瑞丰。林九三正是林瑞丰的儿子,曾在不老林糖果公司担任经理职务。

  下面,让我们分别认识一下不老林和新老林:

  1989年,林瑞丰承包经营沈阳市瑞丰糖果厂,并以“不老林”糖作为其研制糖果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宣传。1991年,沈阳市瑞丰糖果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商品糖果上注册取得了不老林文字及林瑞丰头像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林瑞丰,并由其授权不老林糖果公司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不老林”系列糖果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声誉,成为沈阳特产。

  新老林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林九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新老林食品公司于2006年在第30类咖啡、糖、糖果等商品上注册取得了九喜林文字及林九三头像、条纹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2011年7月8日,新老林食品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新老林运动”商标,该商标现处于异议复审阶段。

  终审驳回新老林上诉

  包装近似竞争不当

  不老林公司认为,新老林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产品的包装纸和包装袋的构图要素、色彩等整体设计与“不老林”对应种类的糖果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新老林公司则认为,他们使用的产品名称、包装及装潢与不老林所使用产品名称、包装及装潢明显不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不老林”系列糖果的名称、包装装潢已形成了显著的区别特征,其权利应受合法保护。不老林公司使用该包装装潢至今20余年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老林公司已被视为涉案包装装潢的权利人。新老林公司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及装潢,构成对不老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对包装进行庭审对比,“新老林”整体设计与“不老林”对应种类的糖果包装、装潢近似,构成对不老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日前,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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