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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诉假冒小米手机销售者商标侵权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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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通讯器材的肖先生、李先生在销售的手机上使用“mi”等标识,侵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全国首批起诉假冒小米手机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决两名个体工商户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四千余元。

  小米公司起诉称:小米公司系第891127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现发现在某市场租赁摊位经营通讯器材的肖先生、李先生销售的手机上使用“mi”等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作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构成共同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市场答辩称,肖先生、李先生所租赁的摊位不属于市场所有,市场只租了整个一厅进行经营,其他场所由北京某公司经营,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先生、李先生答辩称:小米公司的公证程序不合法,在公证过程中没有穿着制服,没有出示证件,且公证购买的时间和公证书出具的时间间隔过长;此外,小米公司要求的5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上使用的标识与第8911270号商标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属近似商标,涉案手机属侵权商品。肖先生、李先生作为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应对小米公司涉案商标有一定认知,且其在收据上明确标注其销售的是“小米”手机,侵权恶意明显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小米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市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据此,法院最终分别判决肖先生、李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万四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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