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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风行网与江苏卫视版权纠纷升级:双方相互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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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视频网站与电视台合同纠纷事件再次升级,即风行网在昨天宣布正式起诉江苏广电集团旗下长江龙公司(江苏卫视版权代理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随后长江龙则像光明网发来声明。声明称终止协议是因为风行网未按时付款。目前双方都已经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风行网展示新证据,称长江龙为违约

  风行网昨日展示了江苏卫视此次版权纠纷事件的新证据。新证据显示,风行网就与长江龙公司签署了《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转播许可合同》,并据此获得授权使用江苏卫视在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所有电视节目的非独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非诚勿扰》、《最强大脑》等热播综艺节目。

  风行网副总裁佘清舟表示,在2013年8月1日前,风行网就与长江龙公司签署了《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转播许可合同》,并据此获得授权使用江苏卫视在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所有电视节目的非独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非诚勿扰》、《最强大脑》等热播综艺节目。

  据了解,2013年12月9日,风行网收到江苏卫视《关于解除合同的邮件》,在这份邮件中,江苏卫视写明“由于我司已与PPTV就2014年度江苏卫视节目版权达成独家合作,因此向贵司提出解除贵我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的要求”。同年12月18日,江苏卫视向风行网正式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的书面材料。

  佘清舟对媒体表示,“长江龙”公司在未与风行网解约前,并不具有售卖江苏卫视节目独家版权的资格,因此,其与PPTV达成的独家版权合作,不仅是对风行网拥有江苏卫视节目非独家版权的侵犯,而且在法律上是一种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在风行网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独家版权合作交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PPTV在2014年8月1日之前只能拥有江苏卫视综艺节目的非独家版权,如果PPTV使用“独家”字样,将构成对风行网的侵权。

  据了解,在2013年10月31日,长江龙公司对外发布了《江苏卫视2014年度电视节目版权合作政策通知》,其内容显示,包括《非诚勿扰》等在内的江苏卫视2014年度节目就已经在提出与风行网终止非独家版权合作之前,已公开寻求同期其卫视节目的独家版权合作。而据了解,江苏卫视之后达成的与PPTV的独播合作价格高达2亿元,而之前与风行网达成的非独家播放合作价格为500万元。

  风行方面表示,在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之后》,风行网于去年1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协商函》,力求消除误会,继续履约。今年1月14日,江苏卫视新浪官方微博单方面发布《关于江苏卫视节目互联网独家版权的声明》,指出“风行网今年播放江苏卫视相关综艺节目的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风行网方面称,已经就版权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

  长江龙称风行网未按时支付费用,已经进行起诉

  在风行网宣布起诉长江龙公司后,长江龙随后向光明网发来声明,并表示确实与风行在2013年8月签订版权许可合同,但合同约定是江苏卫视节目非独家有偿合作。

  在长江龙出具合同中光明网发现,有关于合同支付费用约定,其中包括“风行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长江龙支付许可费用”,另外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如任一期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的时间超过10日,则甲方(我司)有权党方面解除合同”。

  长江龙公司在声明中表示,“起诉风行网是源于对方未按时支付版权费用,并在多次催促后未果。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20日书面解除了合同”。

  针对风行网起诉,长江龙公司称,将对风行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起诉,并表示风行再继续使用任何江苏卫视节目均构成侵权。

  佘清舟则在接受光明网采访时候表示,风行网在合同签订之后,足额支付了所有到期许可费用,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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