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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上海院法官另辟蹊径 让专利侵权案原被告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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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双方常常势同水火。近日,在涉及一条生产线的侵权纠纷中,上海二中院法官另辟蹊径,让侵权方支付了10万元赔偿并承诺不再侵权,而原告方则授权对方使用自己的发明专利,并提供必要支持,实现了共赢。

  自主研发技术被他人借用

  经过多年投入,昆山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铜槽过电路板挡水装置。安装该套装置的生产线,工作效率大幅提升。2009年4月,这套装置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获得发明专利。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发明专利后,实用新型专利即失效,但发明专利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明显小于实用新型专利。

  去年年底,昆山科技公司发现上海某工贸公司使用了安装其专利产品的生产线。经了解,这家工贸公司是以56万元的价格,从深圳某科技公司购买的生产线。为此,昆山公司将上海工贸公司和深圳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65万元。

  “我们销售、使用的生产线是自主研发的,与昆山科技公司的生产线并不相同。”深圳科技公司如此辩解。而上海工贸公司觉得,他们是购买的生产线,如果侵权也应当由深圳科技公司担责。

  发明人与侵权人握手言和

  究竟是自主研发,还是确有抄袭?承办本案的法官杨馥宇进行现场勘验,并咨询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家。专家对比后指出,深圳科技公司的生产线与原告的有细微不同,没有侵犯发明专利权,但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杨馥宇陷入沉思:既然昆山科技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过期,是否可以让其降低赔偿诉求?而深圳科技公司是专业的生产电镀设备企业,它的发展壮大也必然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为此,她决定将促进专利的转化应用作为调解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双方释明风险、分析利弊。

  通过谈话,昆山公司意识到,此举可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这本身就是对专利权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深圳公司也同意法官的观点,因为获得先进的发明专利不仅能够使设备的运行达到满意效果,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而对于上海工贸公司来说,涉案生产线如能获得发明专利实施许可权和昆山科技公司的指导,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建议下,3家公司的负责人会面,签署合作协议。一场纠纷就这样圆满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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