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私自更改商标权利人的产品的载重指数、产地、规格并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米其林公司在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上对"米其林"(图一)、"MICHELIN"(图二)、"MICHELIN及图"(图三)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上述商标经米其林公司的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2011年,自然人金某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汽配商行销售米其林牌汽车轮胎,该轮胎上标注的载重指数、规格、产地等信息已被修改,但保留了轮胎上的"MICHELIN及图"商标。
米其林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金某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金某辩称,其销售的轮胎为米其林公司生产的真品,商标也是米其林公司所标注,此情形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金某还辩称该产品系从网上订购,其对于产品规格信息的更改并不知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金某更改前的轮胎确系由米其林生产的真品轮胎,但是金某的行为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不仅能区分商品来源,而且向消费者传递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信誉;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长期稳定的质量品性。更改商品技术指标、登记信息、产地等行为,均违背商标权人的意愿,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其提供的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且被告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法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6日,法院作出(2011)济民三初字第483号判决,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公司参与了本案的诉讼程序。
图一
图二
图三
短评
根据传统的观点,商标的核心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将他人商品买入进行修改然后再次销售,因为没有改变权利人的商标,似乎很难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
但随着近些年公众对商标认识的不断深入,商标功能的扩张性日益凸显。除区分商品来源外,商标具有连接与商品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商标权人与其提供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已被切断。尽管权利人的商标还标注在商品上,但其传递给消费者的已经是错误的信息,其结果是以次充好,毁损了商标信誉。所以,本案中销售“真商标、真产品”的行为依然构成商标侵权。
2008年长沙中院已有同类判决,本次济南中院的判决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