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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小超市卖假货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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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朱在余杭良渚开了一家超市,规模不大,但生意还不错。最近小朱有点烦,倒不是因为超市经营出了问题,而是因为自己又当上了被告。原来小朱经营的超市因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被权利人告到了法院,这已经是小朱第三次当被告了。小朱觉得自己很冤,第一次是红双喜公司告他销售假冒的红双喜乒乓球拍,自己赔了几千块钱,第二次是因为销售假冒的金利来皮带,又赔了几千块钱,这次又是因为销售假冒的六神花露水而被告上法院,自己又不是火眼金睛,怎么知道是假冒商品,况且这些权利人不去找制假的源头,偏偏找牢他们这些小零售商,现在生意难做,赚的钱还不够赔的,如此下去还怎么做生意。

   到底冤不冤还真不是小朱自己想的那么回事。首先,销售假冒商品是侵权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说的严重点,销售假冒商品金额达5万元以上都够得上刑事犯罪了,所以小朱这种认为制假侵权,自己售假就不侵权的想法是要不得的。作为权利人有权告制假的,也有权告销售卖假的,实践中,因为制造假冒商品的源头往往难以发现,所以权利人常把矛头对准了零售商。这么说来,小朱当被告还真不怨。其次,销售假冒商品并不一定就要赔钱。要求像小朱这样的零售商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不是假冒商品都具有判断能力显然也是不可能,尤其像超市里面涉及的商品上百种,甚至上千种,谁都不可能都分辨清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且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譬如商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市场售价,又或者如商品明显属于三无产品,未标明生产者信息、包装粗制滥造的,则销售者应当知道是假冒商品。在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合法来源的凭证,譬如进货凭证、付款凭证、发票、供货单位的证明等。实践中,超市的进货渠道与进货手续都不太规范,提供的进货单往往无人签名或盖章,付款也无相应的凭证等付款依据,导致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而无法免责。小朱就属于这个情形,拿不出合法来源的凭证,也只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小朱这事还真不冤。作为超市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且保留好进货凭证,否则说不好下次还会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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