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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牛股成囧股 泰囧侵权致光线传媒股票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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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令光线传媒步入牛股神坛的法宝——《泰囧》,如今副作用显现。

    昨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下称华旗影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状告《泰囧》“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索赔1亿元。

    受此消息影响,昨日,光线传媒股价冲高回落,全天下跌3.17%,收于39.69元。

    华旗影视索赔1亿元

    1月9日上午,《泰囧》侵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作品名称、内容及宣传广告等存在虚假宣传、捏造事实的情况,并误导观众误以为其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光线影业、徐铮等5被告诉至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1亿元。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审,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据了解,原告华旗影视、刘某共同起诉称,该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某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实际上为虚假宣传,并贬损了原告的利益,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除了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方还要求被告连带赔偿1亿元。

    昨日,光线传媒股价以40.70元低开,早盘一度冲高大涨近4%,但午后出现大幅跳水,股价冲高回落至于40元下方。截至收盘,光线传媒报39.69元,下跌3.17%,振幅超过7%。

    光线传媒:不存在虚假宣传

    面对华旗影视的起诉,被告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徐铮对起诉内容一并进行答辩,首先对华旗影视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电影出品人刘某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的主体条件,且《人在囧途》的出品单位为3家公司,原告作为共有权人,其主张需要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此外,《泰囧》这部作品从立项到公映,都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核。而在片名定义上,“人在囧途”属于一个句式,不具有独创性。且从词语元素来看,“人在囧途”几字均来源于公共领域。

    对于广告宣传部分,被告认为在客观上,《泰囧》全部官方宣传片包括海报视频,都不存在虚假宣传。而原告所称的这两部片子被广泛对比,属于第三方媒体所为,并非被告针对《泰囧》进行的宣传行为。由于此案证据众多,庭审持续至晚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不过,对于此案开庭,光线传媒昨日并未公告。

    牛股还是囧股?

    2012年末,一部投资仅3000多万元的喜剧片——《泰囧》成为光线传媒逆袭华谊兄弟的法宝。

    《泰囧》上映首日即斩获3900万元票房。截至2013年1月21日,该片票房达到12.4亿元,成为当时中国影史上的国产片冠军。

    光线传媒的业绩也因此大放异彩。据光线传媒2012年年报显示,光线传媒2012年净利润达3.1亿元,同比增长76.47%。而此后2013年1季度季报显示,光线传媒2013年1季度净利润为8227万元,同比增长317.30%。

    资本市场上,光线传媒也因此热火朝天,光线传媒股价曾在2012年年末的17个交易日内大涨接近50%。而此后,光线传媒的股价平步青云,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光线传媒累计最高涨幅达到597.32%。不过,进入2013年10月之后,光线传媒股价开始陷入震荡。

    分析人士指出,华旗影视提出1亿元的索赔金额,超出市场预期。以光线传媒当时的占到较大的投资比例来看,可能会对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短期内会给股价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不过,从目前案子的进度来看,华旗影视能否索赔成功还存在较大变数,具体还得看案件后续进展。

    中长期来看,上海证券研报指出,随着居民娱乐性消费支出的不断增长,成本相对低廉的娱乐消费将获得大幅增长。光线传媒所处的传媒行业将享受行业增长带来的红利。
 

    延伸阅读>>
 

    《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公司认为电影《人在囧途之泰囧》“搭便车”,遂起诉光线影业等5被告索赔1亿元,案件上午在市高院开庭,徐峥被列为第五被告。

    9时30分庭审开始,双方都只有律师到场应诉。除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外,该公司老板刘光伟作为第二原告一并诉称,华旗公司拥有电影《人在囧途》的全部知识产权。《人在囧途》作为知名商品,蕴含无限商机,在影视界具有唯一性,5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列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擅用《人囧》特有的名称,致观众严重混淆、误认;《泰囧》的宣传捏造事实,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的又一力作。而且,徐峥在影片宣传时多次提到《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挤压了原告继续拍摄此类影片的空间。

    原告律师表示,武汉华旗是想踏实做影视的小企业,因《人在囧途》有了不错的起步,却因《泰囧》遭到影视行业内强势公司的打压,故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承担1亿元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同时停止侵权。

    今天开庭,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泰囧导演徐峥一并进行了答辩。

    被告指出,华旗公司负责人刘光伟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主体的条件,且华旗公司不是电影唯一出品方,无权单独提出诉讼;徐峥和光线传媒均不是适格的被告。其次,《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与《人在囧途》无关,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也没侵权。

    在片名的问题上,被告的律师首先指出,电影《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不具有唯一性。此外,电影行业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

    律师举出大量实例进行对比:比如《疯狂的石头》到《疯狂的赛车》,不同出品方也要借助前一部影片为后一部造势,电影行业从审批开始,就不会在片名的相似度上予以禁止,否则全行业都构成侵权问题。

    同时,由于影片上映档期相隔数年,不会造成观众混淆。律师称,原告所说的续集等虚假宣传的说法,均不是《泰囧》官方宣传,而是来自于媒体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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