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成为认定恶意的条件之一。
A公司是法国著名的时装及奢侈品公司,旗下拥有若干中、英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图文组合商标。其英文文字商标在第18类旅行(包)箱等商品上,经A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
自然人B(被异议人)在第26类假发、人造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A公司英文文字商标相同的商标。A公司遂提起异议。
商标局经过审查,首先肯定了A公司引证的18类商品上的英文文字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自然人B申请的商标与A公司引证商标相同的事实,并特别指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500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并涉及很多类别的商品,而被异议人未能就此事予以合理解释,故认为被异议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已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万慧达代理A公司参与了本案的异议程序。
短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抢注案件,并且抢注人还有批量的抢注行为,虽然其抢注的商标并不限于本案异议人(在先权利人)所有。但是,被异议人的批量抢注行为,对于认定其抢注本案权利人的商标的“恶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针对批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商标局通常会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