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春暖暖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MICHELIN/米其林”超级驰名商标从轮胎保护到音响
浏览次数:827

  

  法院根据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认定注册在轮胎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超级驰名商标,他人在喇叭商品上使用的“米其林+miQolin”商标,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

  2008年,两个体工商户何某和喻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音响(第9 类商品)及包装上擅自使用与“MICHELIN/米其林”商标近似的标志“米其林+miQolin”,喻某以“米其林”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于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何某和喻某诉至广州中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米其林公司虽然没有全面提交涉案“MICHELIN”、“米其林”及“MICHELIN 及轮胎人图形”商标驰名的证据,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已构成认定驰名的基本证据;原告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及“MICHELIN 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已经构成 “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即“超级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这三个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故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院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都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高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慧达合伙人朱志刚、夏志泽,法律顾问杜彬彬,知识产权保护顾问曹春晖,律师王佳作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活动。

            

原告商标

被告商标

  短评

  此案是在法院系统总体控制驰名商标认定的背景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的一起超级驰名商标案。

  在该案中,被告自己提交的调查报告成为认定其构成侵权的依据。该案二审于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广东高院公开审理,是广东省三级法院启动联合实况转播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后,在电视台或互联网上公开直播的第一宗公开示范庭。该案被评为广东省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也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