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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评判高等院校科研能力不再过度依赖论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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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近日出台,根据《意见》,科技评价将不再搞“一刀切”。科技指标评价高校,将正确处理数量、质量和投入产出比的关系,强化对特色、质量和社会贡献的考察。避免对不同类型高校采取同一标准、依据少数定量科技指标进行简单排名与短期评价。

  《意见》指出,要加强以科研诚信与学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和科教结合为重点的分类评价,更加强调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移推广、科学普及等科技产出在评价中的作用。要改变考核评价中将科技项目与经费数量过分指标化、目标化的做法。要改变在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中过分依赖和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科技指标的做法,减少科技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同时,教育部将全面改革教育系统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和科技奖励的评审办法。提高科技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

  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轻长远,传统评价机制问题重重,未来将实行分类评价

  科技评价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具有突出的导向作用。目前,高校形成的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其问题日益显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依然存在;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工作激励不足;科技支撑教学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导向不够;开放评价、长效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未来的科技评价将实行分类评价,更加强调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更加注重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对于如何实行分类评价,《意见》要求,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有利于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

  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

  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鼓励创新平台深化科教结合,注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

  对不同类别科技项目,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注重创新的独特价值。基础研究项目要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科学价值。应用研究项目要以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项目要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将建开放的评价机制,适当引入第三方,延长评价周期,避免频繁折腾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意见》还要求建立开放和长效的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

  关于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意见》指出,应当完善评价答辩、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和回溯评价制度,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为避免频繁评价,《意见》指出,应根据科技活动类型、学科特征,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科技活动人员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青年科技人员实施聘期评价,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根据绩效情况可减少、减免评价。

  如何在教育管理中科学合理使用科技评价结果,也是改革关注的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科技指标在高校设置、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管理环节中的使用方式。《意见》还同时指出,应当引导社会力量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技指标评价高校。增强指标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数量、质量和投入产出比的关系,强化对特色、质量和社会贡献的考察。避免对不同类型高校采取同一标准、依据少数定量科技指标进行简单排名与短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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