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玫瑰红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中韩俄著作权的最新发展状况解析
浏览次数:658

  

著作权的发展对各国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广泛。因此,如何防止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版问题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近来,为了应对数字环境中的新问题,各国在著作权立法、执法与司法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比如,韩国和俄罗斯都在积极完善本国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建立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中韩俄三国在著作权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有哪些最新发展?著作权及相关领域出现了哪些新问题、新挑战?笔者将围绕这些问题一一进行阐述。

加强网络服务商责任

韩国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了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部分,引入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些条款。规定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通过委员会的审议,并依大总统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警告复制、传输非法复制品的人,或者命令其删除或中断对于非法复制品等的传输。得到3次以上警告的复制、传输者在传输非法复制品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委员会的审议,根据大总统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6个月的期限内停止该复制、传输者的账号。

俄罗斯已经将视频盗版问题的关注点从侵权者转移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其他帮助者或帮助渠道上。俄罗斯政府于2013年8月1日对外颁布了反盗版法,规定一旦发现侵犯版权的内容,立即封锁提供内容的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有3天的时间来删除侵权内容,若未按照法庭要求及时删除,法庭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长达15天封锁网站的禁令。但反盗版法的规定也受到了许多质疑,服务提供商认为政府的权力过大,可以封锁俄罗斯任意网站,从而阻碍互联网的自由发展。业界专家也指出此项法案将会迫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寻找盗版者,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中国也将打击的着力点从直接侵权者转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例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通过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教唆侵权行为(即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严打重点领域的盗版

韩国的影视、音乐、动漫、游戏行业在国际处于领先地位,故韩国的著作权保护中心也集中于这些领域。韩国“版权保护中心”重点针对的保护对象就是音像制品、动漫、游戏、软件等作品。由于措施得当,针对性强,根据商业软件联盟发布的软件盗版率的趋势,韩国的软件盗版率从2008年的43%不断下降至2011年的40%,此比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3%。

俄罗斯政府颁布的反盗版法,重在加强电影、电视剧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即先从电影和电视剧做起,专门针对电影、电视剧的网络传播问题,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随后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文学、音乐、数字出版等其他领域,逐步扩展到广义上的各类作品。

中国自2005年以来每年都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又称“剑网行动”。今年,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剑网行动”,历时四个月,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对重点音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还将会同其他部门建立重点影视作品监管预警机制,并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和音乐网站的主动监管工作。

完善专门的司法机构

韩国文化观光部于2005年成立“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是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的,其宗旨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建立一套系统化和常规化的应对在线和离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的版权保护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

俄罗斯也设立了专门法庭——莫斯科城市法庭,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网络电影、电视剧的侵权案件。若电影、电视剧的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中存在侵权盗版,可以到莫斯科城市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也可向莫斯科城市法庭提起网络在线投诉,法庭可以在未判决前封锁网站或是将网站暂时由相关托管机构进行管理。俄罗斯还设立了国家监管机构,著作权所有者一旦发现有侵权盗版内容的视频,就可向俄罗斯联邦通信与大众传媒部的联邦服务机构提供侵权链接网站,进而对侵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惩处。

中国的著作权案件一般均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而为了适应知识产权高效、立体保护的需求,我国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即朝着“三审合一”的方向发展。“三审合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但是也存在着管辖冲突、三大诉讼程序差异以及刑民程序衔接不统一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探索延伸性集体管理

如何在不妨碍文化传播的前提下,保护著作权人在新技术环境下的利益,从而维护著作权制度的稳固,促进文学艺术创作,是著作权制度诞生以来几乎不变的永恒主题。在新的数字化环境中,各国都面临着完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挑战。

作为对传统集体管理制度的修正,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肇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以解决濒临危机的广播组织播放非会员权利人音乐作品的难题。

韩国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方面准备进行尝试,其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既可保障游离于集体外的非会员权利人权益,实现作品社会价值,又可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使用。但一个制度的创立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作品的类型和用途,获酬的比率分配问题、著作权人的否决权,以及当人们知道作者的所在,也知道他的许可费的要求是多少,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等等,这些都是韩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6年12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其中第一二四二条至第一二四四条对延伸性许可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一方面要求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是通过专门的国家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管理的范围必须是民法典第一二四四条直接指定的限制范围,且俄罗斯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中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新增第八条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直至2012年著作权法草案第六十、七十条才对延伸性集体管理予以规定。但此条款一出,便引来了不少反对意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时间不长,公众对其理解和认识不足。同时,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心还有待提升。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一次创新,但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尚未成熟,相关制度滞后,是否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规范孤儿作品的许可

孤儿作品是指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由于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意图使用孤儿作品的人无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如果贸然使用作品则面临着侵权的风险,因此这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诞生和爆发式使用让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突出。

韩国于2008年修订了孤儿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修订后的韩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标准作出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获得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住所,可以根据大总统令并得到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批准后,交存一定的补偿金后利用作品。这种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特点在于,在作品潜在使用者在无法寻找到著作权人时,利用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介入将资源与成本进行了重新配置,实现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双方利益得到平衡兼顾的目的。此外,孤儿作品将通过韩国版权委员会(KCC)的网站上登记公示,KCC按照每月一次的频率收集登记的情况,将其制作成数据库。申请人只需在数据库上搜索,就能看到如何获得作品许可的信息,手续变得十分便捷。

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为在我国建立孤儿作品利用制度、促进作品的传播和文化繁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该条款几经修订,也仅仅是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尚缺乏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完整制度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历史不长,全民著作权意识还较为缺乏,设计孤儿作品制度时,要特别关注防止使用者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修法时应在充分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不仅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原则性条款,还应颁布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对利用孤儿作品的规则作出精细和严谨的规定。

近年来,版权相关产业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了解和研究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对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