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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商标的在先使用和在先外观专利不影响商标侵权认定 虚假宣传和冒用质量标志构成不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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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如没有产生足以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誉,不影响商标侵权的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的使用如客观上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虚假宣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欧舒丹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护理产品的跨国公司,与法国普罗旺斯有着天然的联系,看到欧舒丹公司的产品,人们就会将其与普罗旺斯或法国相联系。欧舒丹公司已将其国际注册的第G887132号商标(图一)通过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中国法律保护。有效期自2006526日至2016526日。

  欧舒丹公司发现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等商品侵犯欧舒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还仿冒质量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产品上使用的标志请见图二至图六。2008429日,欧舒丹公司在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后,以美岳公司、金岳公司和庄胜崇光侵犯了欧舒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欧舒丹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被告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具有广告宣传行为,但仅有一份在先使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上商标的使用已产生足以对抗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誉。至于被告在涉案商标注册日前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图七),本质上是消极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的使用如客观上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况且,被告不仅使用了与其外观设计近似的包装盒,而且在瓶体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这已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无关。因此,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及宣传册中有“FROM 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的标注,使用了NF法国标准化协会天然产品许可标志,并称CAMENAE熏衣草精油获得了AOC认证,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3月,法院做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3877号判决,判令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停止实施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和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舒丹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万慧达合伙人朱志刚、夏志泽、法律顾问杜彬彬,知识产权顾问何为、律师孙华坤代理欧舒丹公司参与了本案。

 

附图: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短评

  关于被告对涉案近似商标进行过在先使用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使用已产生足以对抗欧舒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誉,故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在先使用行为构成知名商品特定名称、包装、装潢时,才能产生对抗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连续使用至199371日的服务商标除外)。

  关于被告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问题,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消极权利而非积极权利,专利权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却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外观设计,其亦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虚假宣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即使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原告无直接关系,也不妨碍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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