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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学生在校受伤 侵权人及学校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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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健康权遭受第三方侵害,侵权方与学校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令侵权人及学校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4日下午体育课间,某小学三年级学生胡某从乒乓球桌上跳落至蹲在球桌旁的同班学生周某后背上,致周某两颗门牙受损并造成生长机能丧失,下唇内外各缝四针。2012年12月18日,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与某小学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39199.62元,遂判令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某小学分别赔偿周某27439.74元和11759.88元。胡某、胡某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称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满十周岁的胡某具有监护和管理的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确定胡某、某小学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裁判结果并无不妥,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展特征及教育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等原因,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全方位地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本案中,某小学虽在校会和班级会议上多次强调不能在乒乓球台上玩耍,也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仍不足以防范本案意外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全力应对和稳妥处理赔偿事宜,确保纠纷得到迅速妥善化解。同时,对受害方及侵权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要给予密切关注,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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