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陌生人生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演唱会傍名“邓丽君”举办方被判侵权
浏览次数:776

  

    因认为演唱会利用邓丽君做宣传,侵犯了邓丽君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邓丽君的三哥邓长富将演唱会举办者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天利时代)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昨日,东城法院判决被告侵犯邓丽君肖像权,赔偿邓长富经济损失2万元。

  邓长富诉称,今年2月,天利时代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未经授权许可,商业利用邓丽君冠名演唱会,并在演出的地铁海报、广告等处商业利用邓丽君的肖像,是对邓丽君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要求天利时代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东城法院判决认为,天利时代在未取得邓丽筠(邓丽君原名)近亲属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演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就此判决天利时代向邓长富书面致歉,致歉文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并赔偿2万元。

  “这场演唱会有很大的盈利空间,2万元补偿金不能很好起到制止侵权的作用。”庭后,邓长富的代理人孙茂成表示,将与邓长富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

  -焦点

  “邓丽君”虽为艺名擅自使用欠妥

  今年8月30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天利时代辩称,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并随公民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故未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法院在判决中称,关于原告所持被告行为侵犯邓丽筠姓名权的诉请,被告称“邓丽君”仅为艺名,不持异议,但不能就此否定附着在“邓丽君”这一称谓上的商业价值,且考虑到社会公众通常均会将邓丽筠的生前肖像与艺名“邓丽君”认定为同一人,故被告擅自在商业宣传及演出中使用“邓丽君”称谓有失妥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追问

  邓丽君模仿者是否侵权?

  “对于模仿者个人的行为,只要没有太出格,我们是比较宽容的。”对于邓丽君的模仿者是否侵权,孙茂成说。

  但孙茂成指出,有的模仿者在商演时,自称是邓丽君的关门弟子、同门师妹,或称自己的服装是邓丽君的原版衣服。“利用这种说法的人不仅是侵权,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据我向她的家人了解,邓丽君没有收过徒,也没有同门师兄妹,她的所有衣服现都存放于纪念馆中。”

  孙茂成表示,如果是演唱会的主办方和电视台节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邓丽君的视频资料、原版歌曲和其他音像资料,也构成侵权。

  其他侵权行为也要追究?

  “对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等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非常多,本案是这些案件在大陆的第一起诉讼案。”邓长富代理人孙茂成透露,目前他们正在对其他侵权行为搜集和整理证据。

  据邓长富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去年在内地以邓丽君名义举行的演唱会有80余场,今年已经举行的也有70余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据悉,邓长富起诉《邓丽君全传》一书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案件,已于近日在西城法院开庭。孙茂成表示,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