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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指出,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不能保证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清晰性和准确性

  20111129,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对英国高等法院提请的IP TRANSLATOR商标注册案作出初裁,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进行了阐释。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尼斯国际分类指定它们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尼斯分类共有45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每个类别都有一个标题,称为“类别标题”。类别标题概括了大部分而不是所有的隶属于它的商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以及部分欧共体成员国,当商标申请人使用“类别标题”作为其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时,就意味着选择了该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但在英国等国,则只意味着选择了该类别标题实际所指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本案中,Chartered Institute of Patent AttorneysCIPA)在英国申请注册IP TRANSLATOR商标。使用的服务是用尼斯分类第41类的类别标题“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翻译服务也属于第41类,但在41类的类别标题中并未提及。很显然,IP TRANSLATOR构成对“翻译服务”的描述。

  英国知识产权局一反往日做法,按照协调局的处理方式,以该商标构成对其使用的部分服务的描述为由,拒绝了该项申请。CIPA提起上诉,认为申请商标使用的范围并不包括翻译服务,因此也没有描述性可言。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如果使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那么这个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英国法院就此提请欧共体法院作出解释。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发表意见指出:商标申请人需清晰准确地描述其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便让有权机关能了解其商标寻求保护的范围;要满足这一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详尽的列举,也可以通过概括的方式,使有权机关了解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和客观属性。只要能足够清楚地表示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范围,不排除类别标题的使用。协调局2003年第4号通知认为,如果类别标题不够清晰准确,则视为商标使用于该类别下所有商品或服务。但是,这一规定显然不能保证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清晰性和准确性,不管在协调局和欧盟成员国,适用该规定都有失合理。

 

  短评

  虽然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曾颁布通知认为,如果类别标题不够清晰准确,则视为商标使用于该类别下所有商品或服务。但是,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的意见并不支持使用类别标题来表述商标申请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21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基于第十版尼斯分类,我国商标局也修订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区分表已于20121月日起正式使用。请大家在进行商标申请时,根据新的分类,清晰地描述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免给商标注册和保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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