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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索尼被诉侵权案一审判决侵犯发明专利权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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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索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裴某“MP-3播放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法院为何支持了裴某的主张?

裴某是名称为“MP-3播放机”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1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3-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

裴某起诉索尼公司制造、销售的头戴式MP-3播放器落入自己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其专利权,请求判令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索尼公司辩称,他们并未制造涉案侵权产品,仅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产品并未落入裴某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裴某诉求。

庭审对专利进行了比对,裴某认为索尼公司构成等同侵权,即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看不构成侵权,但其在实质上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也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索尼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属于组合性发明,几乎没有创造性,故对其等同范围的认定应严格限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索尼公司的技术手段将包括电池容纳部分的第一壳体放置到第二扬声器部分,改变了电池位置,但这个技术手段所发挥出的功能和实质性效果没有改变,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所以索尼公司涉案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必要技术特征E、F两项分别构成等同,这个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等同保护范围。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裴某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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