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huachi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小悦城”侵权 “大悦城”获赔70万
浏览次数:771

  

因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元邑公司”)在房产项目中使用“小悦城”字样,作为“大悦城”开发商的中粮集团委托旗下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粮置业)等三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215万元。经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但元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同时因法院未明确元邑公司不正当竞争,中粮置业亦针对性提出上诉。昨天,市三中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判赔70万 不服一审上诉

中粮置业等三公司此前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下半年起,朝阳大悦城旁出现名为“小悦城”的商住两用公寓,该房产项目在宣传中反复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旁小跃层”等广告语,朝阳大悦城周边安置起“小悦中心”、“小悦城”路牌,两者的合成效果图也频繁出现在宣传品上。

于是,中粮置业等三公司受中粮集团委托,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元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小悦城”字样,并赔偿215万元。随后,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元邑公司使用“小悦城”字样侵犯“大悦城”商标、“悦城”商标的专用权,故判决元邑公司停用“小悦城”,并赔偿70万元。元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是否侵权 二审继续争辩

昨天下午,在三中院的法庭上,元邑公司与中粮置业等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继续针对使用“小悦城”是否对“大悦城”构成侵权展开辩论。

元邑公司代理人认为,“大悦城”中最显著的“悦”字自古以来使用广泛,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这个字,并拿出多份报纸的楼盘广告页,直指其中众多房地产项目在起名或宣传中都使用过“悦”字,因此“小悦城”使用并无不妥,应不属于侵权。但中粮置业方面对此并不认可,称单凭一个“悦”字没有任何证明力,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单独使用“悦城”或“大悦城”,而这正是“小悦城”侵权焦点所在。

随后,在法官的要求下,中粮置业代理人对“大悦城”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作出说明。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元邑公司表示同意,并称有意将名字改为“元邑小悦城”,但中粮置业表示不能接受。法官宣布休庭。

驳回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半小时后,三名合议庭法官重新回到法庭,并当庭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悦城”和“大悦城”不属于通用名称,商标具有显著性,应受到保护,而元邑公司使用“小悦城”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最终,“大悦城”在与“小悦城”的商标权纠纷中获胜,获赔70万元。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