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回收空洋酒瓶罐装入散装洋酒原浆,并贴上购买的洋酒瓶标签,冒充真酒对外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9万。
2011年12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官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被告人官某从2009年底始,在其租住的民房内,利用回收空洋酒瓶罐装入从福建龙马酿酒公司购买的散装威士忌、白兰地洋酒原浆,再贴上从广东等地购买的洋酒瓶标签等,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冒充真酒对外销售。2010年12月1日,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价值人民币近60万元的各类品牌假洋酒1400余瓶(其中半成品42瓶)。经鉴定,所查扣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假酒经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金额为575635元(其中半成品金额为194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75635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通过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所查扣的假冒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及瓶盖防伪膜等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
万慧达代理部分涉案被害的洋酒品牌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短评
本案被告人因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并处近30万元的罚金。这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刑罚相当高的案件了。并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法院以真酒的价格计算涉案金额。并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半成品的价格也被计入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