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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销售侵权减肥茶 药店被诉赔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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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名减肥茶品牌诉新区一药店侵权案件,最终判令侵权者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2012年7月,镇江新区某药店从南京一食品销售中心分别购进5盒江西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碧生原”减肥茶和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碧生原”肠润茶。截至受案,该药店已销售了6盒。而“碧生源”牌肠润茶和减肥茶是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北京澳特舒尔公司在发现该药店的销售行为后,认为其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将其诉至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药店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药店方也承认了其购进并销售“碧生原”字样的减肥茶和肠润茶,但坚持认为自己进货渠道正规,单据齐全,主观上没有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故意,同时也没有鉴别商标真伪的能力,更没有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严重伤害,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药店于2009年4月注册成立,获准经营相关药品及保健品,对其经销商品的合法性应该具有谨慎和注意义务。“碧生源”为驰名商标,在保健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有数年的保健品业务经营经验,应当知晓该驰名商标,故在明显侵犯原告专用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根据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被告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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