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在与唯冠深圳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中一审败诉。如果该判决生效,美国苹果公司将面临两难境地——要么放弃内地市场,要么斥重金购买唯冠深圳的ipad商标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关于法院判令“IPAD”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0年开始,唯冠国际旗下的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
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为保障平板电脑的市场推广,英国“IP公司”(苹果的壳公司)2009与唯冠台湾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价格购买了唯冠台湾在全球的“iPAD”商标,并随之转让给苹果公司。但是,当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却发现中国大陆与iPad名称相同的“IPAD”
已被唯冠深圳注册。于是,将深圳唯冠诉上法庭。
唯冠深圳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唯冠台湾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唯冠台北无权转让唯冠深圳名下的商标,唯冠深圳也从未收到商标权转让费。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所涉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台湾与IP公司之前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涉案商标作为被告公司的财产,处分该商标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尽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山也是唯冠台湾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也无权处分被告公司的财产,在授权协议中,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台湾,与被告没有关联性。苹果公司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短评
美国苹果公司在进行产品推广前进行了商标购买,但是却选错了购买的对象,给自己造成了上述的麻烦。以目前的状况看,这场官司势必要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二审败诉,苹果将被迫内地改名或者斥巨资购买商标。
商标购买不是简单的买卖行为。企业在进行商标购买时,一定要做好预先的规划,对商标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做详尽的调查,并要充分考虑到商标购买的流程、所需的时间与产品推广计划的匹配,并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代理机构办理,否则将可能承担难以预计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