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洪先生因劳动争议与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单位同意给付5040元。然而单位把钱交给法院后,银行却转账给洪先生50400元。后银行未经洪先生同意,擅自从其账户内取走50400元并重新给他5040元。洪先生质疑银行未经他允许,从其账户内“取钱”已构成侵权。
洪先生此前在一家单位工作,一个月试工期满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洪先生想要获得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仲裁部门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与洪先生签订合同。单位不服仲裁,将洪先生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调解,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付洪先生5040元,洪先生不再要求签约。
“按照程序,这笔款由企业先交给法院,再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但是我后来发现,11月7日中午,短短半个小时内,我的账户竟出现三次款项流动,分别是转存50400元,抹账出了50400元,又转存5040元。”洪先生告诉记者,他揣测可能是银行转账过程中“多了一个零”,后来发现错误又追回。洪先生称,“银行从我账户内取款完全没有经过我的许可,甚至没有告知,银行也太霸道了”。
击水律师事务所于雪梅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于雪梅认为,银行错划入客户账上的钱,显然不是客户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但银行采取直接扣划客户账户存款的方式不当,有侵权之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因此,即便银行认为客户不当得利,要追回错划入客户账上的钱,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而不应直接扣划客户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