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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卷入侵权案件后 及时处理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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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案例1:

  广州流行美公司系“流行美”商标注册权利人,注册类别为第26类,注册商品包括头发装饰品等。2012年11月,流行美公司发现淘宝卖家“绣兰阁”网店未经授权,销售带有“流行美”商标的同类产品,权利人在诉前通过淘宝网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平台投诉,获得了及时处理,相关侵权链接被删除。流行美公司在证据保全后将侵权人连同杭州淘宝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杭州淘宝公司由于及时处理了侵权信息而免责。


  案例2:


  衣念公司系TEENIEWEENIE(小熊维尼)商标注册权人。TEENIEWEENIE品牌服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侵权人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TEENIEWEENIE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09年9月开始,衣念公司针对侵权网店,曾7次发函给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原告举报的侵权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均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2010年,衣念公司将侵权人连同杭州淘宝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最终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与杭州淘宝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期嘉宾: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钱航律师 两个案件均为商标侵权案件且两个案件中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做了相应的删除链接的处理,但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呢?


  首先对比两案例中淘宝公司在接到投诉之后的处理方式:案例1中,淘宝公司在接到流行美公司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链接,并提供了侵权人身份信息;案例2中,自2009年9月起,衣念公司因侵权行为曾先后7次发函至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由侵权人陆续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然而,淘宝公司仅对所投诉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并未采取其他制止性措施以防止同一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故淘宝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看似相同的处理却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连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连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删除侵权信息后,若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有义务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1中,一次性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而案例2中淘宝网在接到7次侵权函告后,有条件、有能力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前提下,仅作删除操作,使得侵权信息仍然出现在网站上,对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表示出放任、纵容的态度,故法院判定淘宝公司故意为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主观心态上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做出相应措施后是否可以免责的根本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是否实质性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即是否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012年,淘宝网共处理侵权商品信息8700万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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