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weijie.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浏览次数:428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尤其在英美法系上,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

目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及判断,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而各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1)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2)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总之,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充分顾及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正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