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新闻与传播:实践探索与理论构建”学术研讨会26日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汕头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指出,新闻侵权和媒介侵权是一个学术概念,但是它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以下是魏永征教授的发言全文:
各位老朋友、新朋友,上午好!我这篇论文是专门为新闻传播研究所35周年所庆而提交的。它的意义并不在于论点,而在于其中一个事实。正如刚才第一场童兵教授说的,列举了新闻所的成就。新闻传播研究所它是新闻传播学这门学科领域里面的许多分学科和支学科研究的发源地。比方说传播学的研究第一次研讨会就是1982年在徐耀魁副所长组织召开的,比如说我们在新闻传播里面要进行定量分析和研究是在陈教授和柯教授的支持下完成的,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现在深思的一个过程。还有一个,刚才已经讲过的,我们这里是传播法研究的发源地,1985年批准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开始以后,在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成立了新闻研究室,当时叫《新闻法》,我们现在通常叫传媒法研究。这是一个很小的概念,但是它里面有激烈的争论,这个争论的问题,时间原因我就不讲了。
我只举一个例子,在1991年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在江苏南通召开全国第一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的研讨会,当时收到了一批论文,其中有6、7篇论文都使用了新闻侵权这个概念。这里有一篇论文是本所的硕士生提交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是在1991年5月25号才通过答辩,会议是在5月初开的,它的题目就是《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这篇论文的指导老师就是孙锡培(音)。我们在座的都知道,硕士论文开题一般来说至少半年甚至一年以前,所以同其他提交的论文相比,这篇论文使用这个概念应当说是最早的,所以可以说孙锡培(音)和他的学生是提出新闻侵权概念第一人。后来这个概念发展为媒介侵权的概念,但是这个功劳是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开始的。我就讲这么一个事实。
这篇论文的观点是说新闻侵权和媒介侵权是一个学术概念,但是它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什么理由?大家可以看我的论文,因为我这篇论文有16000字,论证的对象主战场不在这里,而在民法学界。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