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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教辅vs教材版权之结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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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统计显示,全国580多家出版单位中,90%都在出版教辅,每年产值巨大。

    教辅的核心功能是帮助教学、提高考试成绩,其功能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教材存在,不可避免地要依据教材体例编写,并引用教材内容。然而这种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业内仍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教材的结构体系与内容均体现了原创性,教辅在使用时须事先获得授权;也有观点认为,教辅没有对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或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不算侵权。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专门召开研讨会,专家、学者、出版界人士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就教材与教辅的法律关系问题各抒己见。

    出版社发问:

    侵权界限在何处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总结了教辅对教材内容使用的几种情况,一是体系结构上的使用。例如部分同步教辅,其目录完全照搬教科书的目录。虽然很多教辅作为演绎产品,有其独创性,但仅从编排体系上来讲,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结构。二是内容的使用。很多教辅尤其是文科教辅,因围绕教材原文进行辅导,或多或少都会引用教材。

    原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过通知,要求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然而目前我们在新华书店所看到的教辅,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授权的。”张晓霞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既然没有经过授权,那么教辅引用教材内容的行为是否算侵权?作为外研社法务部维权经理,黄姗姗觉得这一问题很难明确界定。因为教辅有一个特性:其编写一定要紧扣教材,体现教学大纲中要求的知识点。“如果教辅要体现某个知识点,用了原教材里的十句话,那这到底算合理引用,还是侵权使用呢?如何把握定量问题?”黄姗姗表示,外研社曾经与律师团队进行过讨论,但没有得出统一的标准。

    维权面临难题多

    据介绍,自2001年起,人教社越来越重视授权工作,目前人教社授权的教辅出版单位已经覆盖全国27个省(区、市),但市场上未经授权的产品依然很多,“这对于缴纳了版权费的出版单位而言很不公平。”张晓霞说。“如果诉讼的话,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正比的,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维权和宣传,让行业内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价值在于使用和消化,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黄姗姗表示。

    在获取授权方面,北师大出版社表现得较为自律,他们成立了教辅材料授权管理办公室,从制度层面规范了教辅的编写流程,并积极与各地方出版社进行授权合作。但作为教辅出版社,他们也遇到过维权难题。办公室的贾慧姝说:“我们发现某种教辅书,在答案中使用了我们的内容。但当地法院并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让我们十分困惑。”

    专家分析:

    依附教材是否算“搭车”

    “不能说教辅出版社根据教材出了教辅就是搭便车。”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认为。她举例说,曾有教材出版社诉教辅出版社使用了教材的编排体系,北京某法院对此的判决是“构成合理使用”。“对于教辅而言,如果不使用教材的选择和编排,教辅就没法做了。如果体例一致就构成侵权,意味着把教辅市场留给教材出版社了。而如果教辅不仅仅用了教材的选择和编排,同时还使用了教材的内容,则会构成侵权,只是侵的不是出版社的权,而是原作者的著作权。”

    “既然叫教辅,它一定要依附教材,使用其体例和目录,甚至要使用某些内容。教材和教辅双方是互相依存的,也应是良性互动的。教辅在使用教材内容时候如何判断侵权与否,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条款——为了讨论说明某一个问题可以适当地使用作品——个人认为这一条款可以适用于教辅。如果目的是合法的,没有对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好比教辅的使用有没有造成教材卖不出去了?如果有,就是侵权行为。按照我们的经验,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如是说。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玲对此持有相同看法,她认为教材和教辅从内容实质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教材是教辅存在的基础,教辅在出版后的市场化运作中,可能会反向促进教材的销量,提高教材的知名度。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晓刚对此有不同看法:“合理使用只是针对少量适当使用别人作品情况。编教辅能不能算是评论说明别人的作品、能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我个人认为至少值得推敲。”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造成教材和教辅之间法律问题上的混乱,可能不单单是著作权法律问题,还有其他很多因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这样总结教材教辅之间的法律问题。“单从著作权角度来讲,《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得非常清楚,无论是在内容的选择或者是编排体系上,如果它有独创性,有自己的编排守则,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这点是考虑教材著作权的前提。”

    段玉萍认为,教材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都是有独创性的。因为不同的出版社编写的即使是同一个年级、同一种类的教材,都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教材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2003年,国家版权局曾在答复地方法院的意见中提到,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即不侵犯教科书的著作权。而在前文提到的原总署和四部委2012年发出的通知中,关于教辅授权的规定,仅仅是重申了《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要经过许可。这一原则不光适用于教辅编写,也适用于教材编写。

    行业解题:

    完善立法与市场手段

    关于教辅使用教材内容是否合法,涉及《著作权法》中哪些权利,段玉萍坦言我国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在我国,演绎的权利范围相对狭窄,只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四种。实际上教辅是通过教材派生出来的作品,但这一“派生”涉及什么权利,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于小白认为,相关案件反映出来一个问题,那就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找到直接条文对号入座,如果最高法可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明确的解释,也许会对现状有所改善。

    教材出版社坦言在维权方面比较困难,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认为,依靠市场手段,靠合作和授权才是最佳解决方案。“当然,靠授权也存在风险,如果教辅企业把授权先拿到,并不急于出版教辅,而是状告同行业侵权出版,反而会令市场萎缩,颠覆了市场化的机制。教材和教辅的问题最终要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光靠维权肯定是不行的,行政手段更是不行。如果建立一个平台,让教材跟教辅出版者能充分加强沟通,平衡利益,平等谈论授权与价格,就会使市场规范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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