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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鳄鱼”图形商标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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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科斯特第G638122号国际注册“左向鳄鱼图形”商标在十二个类别的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得到北京高院的支持。商评委认定该左向鳄鱼图形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理由不成立

  20111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G638122号国际注册“左向鳄鱼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拉科斯特公司1933年在法国成立。同年,就已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七十多年来,在拉科斯特公司良好商誉及巨资推广下,“鳄鱼”品牌服装、鞋、帽、皮具等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

  1994年,拉科斯特公司在法国申请注册本案商标,并在19953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1996年,商标局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其他不良影响”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拉科斯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商评委认为拉科斯特公司与香港鳄鱼恤公司此前曾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用鳄鱼头朝向区分双方的品牌,虽然评审时鳄鱼恤公司的图形商标丧失在先商标权利,但申请商标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中“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应予以注册。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委托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目的是对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保护,不适用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该此外,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情形”。并且,在商评委时,香港鳄鱼恤的左向鳄鱼图形商标已经丧失权利。因此,商评委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商评委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G638122号国际注册商标的图样

  短评

  本案中,拉科斯特公司的左向鳄鱼图形商标在中国历经16年,终于得到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商标局和商评委不支持此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主要理由就是认为该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但是,北一中院和北高院在判决中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却有着不同的做法。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超出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不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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