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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网络转载,小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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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场历时一年多的网络论坛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被告刘某败诉。

  4年前,刘某转载了29幅老照片。而老照片作者是上海的马某,他认为刘某侵权,并于2012年6月将刘某告上法院。

  转载应当标明出处

  2012年9月10日,“博客转载他人图片是否构成侵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4年前,这组老照片在网上很火,但是照片的作者信息不详。出于研究和欣赏的目的,我就转载了。”刘某说,但是他并没有在照片上署名,也没有用于营利。

  刘某认为自己并未侵权。马某持反对意见,他认为自己就是这组老照片的作者,别人要使用,就必须经他同意,刘某的擅自转载就构成侵权。

  一审主审法官武彧认为,虽然刘某当时对作者并不知情,但他确实将马某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了,并且没有注明照片来源,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即便不清楚作者,也应该标明照片出处,譬如‘本组照片来源于商都网’。”

  论坛、博客都受保护

  一审中,马某认为,对于这29张照片,自己在博客里一直声明:“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上传只为和网友交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刘某视而不见,擅自转载就是侵权。

  对此,刘某一直喊冤。“我只是从商都网看到这组老照片并予以转载的,根本不知道什么声明。”刘某说,直到被起诉后,为搜集证据才进入马某的博客,“进去后才发现,其实根本不是什么博客,就是新摄影网的论坛,马某以网名‘剑鸣视点’在论坛发帖,上传了很多照片。”刘某有些疑惑,“论坛不应是个资源共享的开放平台吗?”

  有关博客和论坛的“区别之争”,武彧解释:“目前法律对网络(交流平台)的保护是统一的,并没有区分博客和论坛,即便在开放平台如论坛,别人的著作权还是要给予尊重的。”

  能证实身份的网名也受保护

  2012年12月中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是指,通过这个电子信息可以准确定位到现实生活中某个具体的人,而未经实名登记的网名是属于无法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刘某认为,马某没有在论坛实名注册,仅以网名“剑鸣视点”发帖,其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马某极力反驳:“网名就和笔名一样,能够取得作者的身份,都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剑鸣视点是争议照片的作者已无异议。”武彧认为,关于马某是否是剑鸣视点,依据马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马某就是剑鸣视点,除非刘某能提出证据证明不是。

  侵权人要承担删除、道歉和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侵权行为成立。

  据二审主审法官杨钊介绍,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立即删除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商业营利,侵权人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没有用马某的照片进行牟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的1.6万元,并不是赔偿金额,而是原告打官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住宿交通费以及公证费用等。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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