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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华为打赢垄断官司 IDC要赔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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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不公平定价的“指控”。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

   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华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IDC发难 华为起诉反击

  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今年1月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一旦“337调查”的结果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话,将意味着华为公司将被在美禁售相关产品而失去美国市场。

  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是美国无线厂商Inter Digital,它在2011年7月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这些均发生在双方专利授权谈判过程中。

  Inter Digital是谁?它中文名为美国交互数字公司,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

  而华为与IDC公司之间的恩怨也正是源于这一系列无线通信专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给交互数字公司以反击,华为公司将其告上中国法院。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该案件一立案即引起关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纠纷在我国为首例。

  深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广东高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此案。

  法院支持华为的“指控”

  华为状告IDC垄断,更关键的目的是确定垄断的地域范围涵盖美国市场。然而,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具备域外效力,这成为双方辩论的重心。对此,主审法官肖海棠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管辖。但肖海棠提出,这种管辖应该同时遵循效果原则和合理管辖原则,防止滥用。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由于华为公司在国内生产,IDC公司在美国的授权许可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华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出口等,且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程度,故中国法院可以审查IDC公司在美国市场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的影响做出裁决。

  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支配地位,其规制的是滥用这种地位。针对本案,华为指控IDC构成垄断的最关键依据就是在许可费用上不公平的高定价以及要求“打包”许可。

  最终,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不公平定价的指控。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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