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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标准遭遇知识产权 得标准者得天下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1-03-08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分享到: 0摘要: 发达国家强势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战略路线。标准战略成为其向全球市场扩张的主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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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技术专利产业标准
 

  近来数月,各种有关技术标准的论坛和会议延绵上演。“标准战略”更是每会必议的高频词。10月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论坛”、11月的“首届内地与香港信息通信技术标准交流与合作研讨会”、12月的“第三届电子信息产业标准推动会暨2010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大会”都集中讨论了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政府在标准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开放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要求等话题。大家难免会问,什么是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标准”的定义是:“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简而言之,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发达国家强势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战略路线。标准战略成为其向全球市场扩张的主要武器。德国弗劳恩豪夫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的子研究机构“工程与创新研究所(ISI)”的研究表明,标准化生产的经济效益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中国的标准化学科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初,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提出了建立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的标准学构想。一套产业技术标准包含许多专利技术,在制度完善的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打造市场进入壁垒,保护其市场份额。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因特尔公司的芯片技术、联想集团的闪联标准等。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韩汉君在谈到标准的作用和影响时说,“一项技术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而一种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产业。”
  
  分门别类的“标准”
  
  从不同的角度,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层级,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要求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标准化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研究报告2009~2010显示,截至2007年底,在21569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10024项,占46.47% 。按照强制能力,标准则可分为:强制标准和建议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类;研究报告指出,截至2008年底,我国国家标准总数为22931项,包括强制性标准3111项,推荐性标准19675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145项。按专业性质,标准又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其中的技术标准最为引人关注。高通公司的政府及法律事务副总裁严旋在谈到国际化标准的发展趋势时说,标准正在由国家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变。而最终采纳什么标准最好是由市场决定。而政府及其政策通常难以赶上技术创新、技术演变和技术融合的步伐。事实证明,全球大部分的ICT标准是在很少或者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形成的。但这并不表明政府在标准中没有作用,政府可以作为行业参与者的召集人或组织者,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观察员。作为一家跨国企业,高通希望政府直接采纳国际标准;如果因极致情况直接采纳国际标准不可行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国际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严旋强调说,“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制定国家标准的同时,至少要有合理的理由解释偏离国际标准的原因;保证修改的标准具有最少的贸易限制性;修改后的标准应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产业标准战略能否借鸡下蛋
  
  各种行业标准都是由行业协会或民间科研机构组织起草,政府再根据各种标准的重要性差异给予资金扶持和推广应用,美国的产业标准战略的要旨是:以企业协会为主体,以产业界自律、自治为特征,以自愿加入、自由竞争为其运作形式。政府一般并不干预技术标准的制定,也不强制技术标准的执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其技术标准最重要的管理者和协调者,也是美国在世界标准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唯一正式代表。另一家全球化的产业标准管理机构是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其他比较典型的标准化机构包括:法国的标准化机构采取官助民办、政府监督的办法。日本因在技术上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完善策略,其在实施标准战略上也如法炮制,着重强调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日本规格协会的研究成果表明:采用国际标准,可增加通商机会。
  
  在我国,技术标准的制定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审定。政府在标准制定中,人力财力的投入远远无法满足高速经济发展中标准工作的需要。经费的不足导致标准的研制失去了意义,变为机械化的完成任务。同时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被忽视,企业的优势和职能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缺少配合、相关机构缺乏沟通,信息资源难以共享。协会和民间机构组织起草各种标准还需要向国家标准认定机构交纳一笔巨额的申报和评审认定费。这样一来,有认定标准资格的部门只管收钱而不去组织起草标准,能制订标准的行业协会或民间科研机构又因认定手续繁琐,再加上经费问题而不愿去组织起草各种标准,标准制订工作自然是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中国的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多遵循美日等企业所制定的标准,如电视、手机、DVD等电子产品,想走出国门,必须向国外企业交纳专利费。在谈到中国产业标准的战略步骤时,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IT组首席研究员龚炯结合中、外标准战略的实施情况,指出中国标准战略应遵守“先市场后推广”,韩汉君博士则认为标准战略策略可遵循“三步走”策略:标准战略准备-标准战略内容-标准战略推广。在标准战略准备阶段,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模在标准战略进程中的导向性作用;战略标准的内容应由标准修订向标准创新推进;同时重视产品的推广。 
  
  当标准遭遇知识产权
  
  标准纳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凸显,该问题的实质是标准作为公共产品与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冲突。上海社科院的韩汉君博士在谈到“标准”和“专利”的区别与联系时说:“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标准强调推广;而专利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专有性,法律允许对专利技术的合法垄断,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合理性,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有利于技术创新,因此,应该适当保护标准涉及的专利权所有者利益。由于标准和专利本质属性的差异,当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就可能出现“假公济私” 的倾向,即借推广公益性的产业之名,行推销私利性的专利技术之实,而且经常是新技术与一般技术捆绑推销,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很多跨国公司已成功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塞进产业标准。标准和标准中的专利成为世界超一流企业推行产业控制、实现市场垄断的工具。
  
  研究标准知识产权的周春慧指出,禁止专利滥用和专利强权许可是专利法体系内对技术标准中因披露不充分或不真实等导致的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制度,标准使用者提起禁止专利滥用诉讼、请求强制许可是解决标准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两种途径。知识产权本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如果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巩固和强化其垄断地位时,该行为就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权人无论是否遵守了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出现拒绝许可、索要过高许可费、搭售非必要的专利等行为,导致合法拥有的专利权非法的夸张、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妨碍正常的交易行为时,都有可能遭遇专利滥用诉讼。强制许可有着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实质上是公权干预私权的典型,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即便是在主张“以企业协会为主体”标准战略的美国,其政府也可以灵活地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为本国经济政策服务。目前倡导最多的是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和运用。据报道,此做法有利于减少专利权利人隐瞒专利和许可信息的隐患和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牵涉到标准组织,专利权利人和标准适用者等的多方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其他方法将各方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低。(作者:罗先群)

(责任编辑:小新)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知识产权网 http://www.cnipr.com  原文链接:http://www.cnipr.com/focus/sdbd/201103/t20110308_126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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