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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山寨“米其林”指南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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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即使表明自己的“山寨”身份仍被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201111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米其林公司诉上海和舟广告公司侵犯“米其林”商标专用权案作出判决,判定和舟公司的在餐饮指南上使用与米其林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米其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以制造轮胎起家享誉全球。除制造和经营轮胎外,米其林公司1900年首推《法国餐饮指南》(亦称《米其林餐饮指南》),后每年更新一次,至今出版逾百期,已成为全球餐饮服务业内的权威指引杂志。在中国,米其林公司在16类、35类和39类商品和服务上拥有多个米其林及轮胎人图形的注册商标。上海和舟广告公司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that’s Shanghai》(《城市漫步》上海篇)杂志及网站上发表名为《2010Micheling上海指南》的商业推介文章,文中多处使用米其林公司轮胎人形象以及与米其林公司文字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标识。为此,米其林公司特委托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起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中肯定了原告注册在第16类的书籍、印刷品、期刊等,以及第35类的广告宣传,第39类旅游服务上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院认为,和舟公司经营的《城市漫步》具有旅游指南性质,涉案文章内容是介绍上海的法国餐厅,属于商业使用。和舟公司在相同和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虽有表明“就上海所有的法式餐厅,我们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评级指南……”以此提示其行为是模仿行为,但是综合本案的各种事实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侵权图片所达到的宣传效果,这种提示很难起到明示的效果,被告使用侵权图形标识客观上仍对原告商标造成一定损害。

米其林餐饮指南

  短评

  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它在文章中已经表明了山寨身份,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此节事实不影响对被告行为的侵权判断”。表明山寨身份不是免责理由。是否构成侵权,仍要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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