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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推拿》冒出个"孪生兄弟" 实则向著作权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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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套热播的电视剧《推拿》9月4日刚刚收官,同名话剧紧接着于9月5日上演,但该剧原著小说《推拿》却遭遇尴尬:市场上同时出现两本“长篇小说”《推拿》,读者何去何从?

出版小说《推拿》的人民文学出版社(下称人文社)认为西苑出版社(下称西苑社)出版的编剧陈枰的“长篇小说”《推拿》,涉嫌侵犯著作权,于9月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苑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2万元。东城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8年9月,作家毕飞宇的长篇小说《推拿》由人文社出版发行。人文社享有此书的专有出版权。2011年8月,《推拿》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发行超过20余万册。随后,该小说被陆续改编为电视剧、话剧、电影等艺术形式。

陈枰是同名电视剧《推拿》的编剧。今年7月,西苑社出版了她改编的电视剧剧本《推拿》,全书分上下两册,共40余万字,其电子版图书也在各个电子图书平台陆续上线。

人文社表示,西苑社版《推拿》在版权页标注为“长篇小说”,封底则注明“建议上架:当代小说”,这都向读者暗示该书是一本小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改编作品,应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但毕飞宇并没有授权他人出版电视剧《推拿》的剧本或小说。因此,西苑社侵犯了毕飞宇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同时也侵犯了人文社的专有出版权。

西苑社总编辑助理刘小晖是陈枰所著《推拿》的策划,“我和陈老师签合同时,她给我看了她和电视剧投资方签署的合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电视剧剧本的图书权利归陈枰所有。”

此外,刘小晖说他们从来没有用“长篇小说”来推介陈枰的《推拿》,“我们出的是电视剧剧本全文本,封面上很明确地标注了相关字样”。

那为何又在版权页与封底上注明“小说”字样?“我们新闻出版的图书分类中没有电视剧文学、电视剧剧本这一项。”刘小晖解释,“条码书号都是新闻出版总局核发的,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一切著作权都源于作者,无论是允许电视剧改编权,还是衍生出的其他权利,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授权。编剧陈枰即使和电视剧投资方签订了剧本图书权利合同,但也不能因此而对抗原著者毕飞宇的合法权利。而且,毕飞宇在签订电视剧改编权合同时,特别规定了一个条款:不得出版电视剧的文字小说。如今,对方公然在出版物版权页上标明“长篇小说”,在封底“建议上架”类别里标注“当代小说”,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和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他还说,用出版局核发条码书号来解释书页标注“长篇小说”的做法更站不住脚。按照我国图书分类法,大量的剧本都标明了戏剧类,小说和剧本分得清清楚楚。

自己的作品忽然冒出个“孪生兄弟”,毕飞宇有何说法?毕飞宇告诉记者:“这件事很简单。我始终心平气和。这事和电视剧也没关系,它只是两个出版物之间的法律纠纷。我相信,最后的法律判决不会出乎大家的意料。”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作家著作权频出状况,尤其是在改编成影视作品后屡现著作权纠纷。

江苏作家叶兆言诉北大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公司改编作品侵犯原著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叶兆言诉称,2006年自己将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玫瑰影视公司,但并未许可玫瑰影视公司或其聘请的编剧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2008年10月,陈彤未经许可,将自己的同名小说改编并许可北大出版社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先锋书店销售,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该案经一审、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彤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费用1.3万余元,北大出版社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长期担任江苏作家协会的法律顾问,曾经为一些作家维过权。他说,著作权中的发行权、放映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都源自于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就《推拿》一案而言,剧本改编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徐骏指出,在我国作家的常规做法是作品出版后全部交给出版社打理,而事实上,出版社享有的不过是专有出版权。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出版方一般只关注于保障自己的那一块,至于作家本身享有的大量权利常常容易被忽略。目前频发的作品改编纠纷,反映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不力,同时也表明大量作家缺乏专业的法律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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