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恒出版社发行的《明十三陵》剪辑了纪录片《地下宫殿》的部分内容,中央新影制片厂起诉大恒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最终,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明十三陵》侵权,判令大恒出版社赔偿中央新影制片厂经济损失1万元。
中央新影制片厂诉称,其完成纪录片《地下宫殿》的制作,并享有该片著作权。后发现大恒出版社出版的《明十三陵》中,未经其授权使用了该纪录片,并擅自进行了大量剪接和编辑。要求其停止侵权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且仍在各大书店、网店继续出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恒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道歉。
大恒出版社辩称,《地下宫殿》与《明十三陵》系不同作品,《明十三陵》运用的是音像素材,《地下宫殿》一片应为新闻纪录片,属于新闻范畴,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且其著作权保护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目前已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地下宫殿》属于纪录片,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享有涉案纪录片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令大恒出版社赔偿中央新影制片厂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