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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音乐版权付费“盯上”长春KTV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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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春市各家KTV来说,今年日子过得实在“不太平”—49家门店刚刚集体败诉给帝豪星辰公司,总计被判赔约100万元;紧接着,180多家门店接到了天合世嘉公司的缴费“通牒”,很可能面临另一场大规模诉讼。

这一切的起因,都是“侵权”。

版权“风暴”

“自4月份以来,我们向长春180多家KTV店送达了版权使用费催缴函,敦请各店于5月底前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版权使用费签约及交费事宜。但时至今日,与我们有实质性接触的不过20多家,已签订缴费合同的刚超过14家。”提起这场席卷长春KTV业的版权风暴,吉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秋经理说。

天合世嘉是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委托授权,向长春各家KTV送达催缴函的。按照该函件,各KTV店须按“每天每间包房8.5元”的标准,向“音集协”缴纳版权使用费。

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公告,确定卡拉OK经营场所应支付版权费,收费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2007年,由国内各大唱片公司组成的“音集协”成立,拥有KTV曲库中95%以上中外歌曲的法律权利。该协会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各地KTV行业的版权使用费缴费标准。

“迄今,全国各地80%以上的KTV店已向音集协交费。吉林省是最后开展这项工作的省份之一,我们希望双方建立长期和谐的合作关系,以达到权利人、经营者共赢的局面,但进展并不顺利。”秋经理告诉记者,对于到期拒不缴费的KTV,公司已聘请律师准备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并按照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2007年到2013年的版权使用费。

就在今年4月,长春49家KTV店刚刚集体败诉给北京一家名为“帝豪星辰”的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拥有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法律权利,这100首音乐作品几乎全是网络歌曲。被告的49家门店,少则拥有其中20首歌曲,多则拥有98首。

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众被告需根据各自KTV曲库中的涉案歌曲数量,每首歌按400元标准赔偿“帝豪星辰”,并删除曲库内相关歌曲,总赔偿额达100万元左右。

“以一间包房一天8.5元的版权费计算,有50间包房的KTV店,一年就要向音集协缴纳15万多元,相当于全年利润的5%~6%。”一KTV经营者说:“以前十多年都没交过版权费,突然要交不小的一笔钱,让大家心里很难接受。”

老板的“委屈”

记者采访发现,众KTV老板还有一个共同“委屈”:“KTV曲库中的歌曲,是由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一间包房的点歌设备要两三万元,实际买的就是曲库,点歌软件才是附带产品,这是业内约定俗成的规则。即便侵权,也是点歌设备供应商侵权。”

不过,这一看似“合情”的理由,并不合法—据律师介绍,《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供应商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提供给KTV经营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而KTV经营者擅自放映,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双方均应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KTV经营者对音乐著作权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薄,普遍抱有‘从众侵权有理’心理,一直在侵权,最后也就不觉得是侵权了。”秋经理对记者表示,“音集协”并不想靠打官司赚钱,即使提起诉讼,也是“惩戒性”的,以期促进整个音乐版权市场的规范化。

“对于长春KTV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次惨痛教训。”记者从长春市中级法院获悉,审理“帝豪星辰”起诉案时,该院已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对KTV经营者给出司法建议,内容包括“组织集中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有效的行业自律活动;建立行业调解机制,与权利人进行集体谈判,降低赔偿额度,减少经营负累”等等。

不过,这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秋经理告诉记者,在天合世嘉催费过程中,有的KTV老板态度相当恶劣,每次都需要向对方讲解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常识。

记者实地走访几家知名KTV店时发现,经理与员工们对收取版权费的事情都不了解,听到“侵权”一词时,甚至大为惊讶,还有人困惑地问:“人家写歌的都不要版权费,音集协怎么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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