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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胡适与韦莲司”出版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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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出版社已出版的《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胡适与韦莲司》封面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周质平不久前将自己撰写的《胡适与韦莲司:深情五十年》授权给上海译文出版社,欲在中国内地出版。然而8月初的一天,周质平却偶然发现署着他名字的《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胡适与韦莲司》一书已经由华文出版社出版。明明上海译文社还处在编辑阶段,他也并没有将该书授权给华文社,这是怎么回事?周质平对此充满了疑惑。

      华文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辑李红强8月6日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华文社是从台湾联经公司引进的版权。根据其微博公开的合同显示,台湾联经公司曾在1998年出版过该书的繁体字版并与周质平签订了“永久转让著作权”合同。

      一本书,为何会“一女二嫁”?究竟哪家出版社才拥有这本书的出版权?《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周质平和相关出版社负责人,了解了事件的原委。

      缘起:

      作者15年前已将著作权转让

      上海译文出版社副社长赵武平8月13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今年5月,自己曾专程赴美与周质平商谈,并就再版事宜达成协议。译文社计划在原来版本基础上增加新的研究成果与图片等资料。但是现在,由于华文社的《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胡适与韦莲司》先行出版,导致译文社的编辑工作只能暂时中止,等待周质平的处理结果。

       李红强8月6日曾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胡适与韦莲司》简体版版权早在2012年即从台湾联经公司引进。联经公司与周质平于1998年签署的合同显示,第一条款为“本著作物之著作权及其他一切权利永为乙方(联经)所有。”联经出版公司还向华文出版社出具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权利声明》,称:“同意授权华文出版社在内地地区出版上述著作(《胡适与韦莲司:深情五十年》)简体版。”

       李红强8月16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在8月6日刊发声明,是因为当天他接到了周先生本人的电话。“其实,对周质平先生倾慕已久,在此书之前就因为其他的书想和他联系,但未能如愿。此书获得联经授权后,很希望能与周先生取得联系。然而因为相互不熟,只知他身在美国,不是说联系就能联系上的。这次同事转告他来电话,简直欣喜若狂,当即就回了电话,下午就去他住处拜访。我带了相关合同给周先生看,周先生表示时间久远,他真的忘了和联经的这份合同。我们这次见面,这本书不仅没有成为沟通障碍,反而成了交流胡适研究、海外汉学的话题,以及进一步合作的桥梁。”据了解,周质平决定将自己撰写的另一部作品授权给华文出版社,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关心此事的朋友可放心了。出版人应多信任,与作者间、相互间多沟通就少误会。”李红强也在微博上回应了关注此事的网友。

      李红强的说法得到了周质平的证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质平表示,自己和华文出版社的误会已经解除。由于时隔太久,自己确实已经不记得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签署的合同细节。他决定本周回到美国,先将合同找到,再就此事做下一步打算。

      误会:

      再版究竟该由谁通知原作者

      对于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的著作权合同,赵武平有些疑问。他告诉记者:“著作权合同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很少有人会把自己的著作权永久卖给出版社。”他还透露,该书在台湾出版繁体字版后,内地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黄山出版社曾分别出版过简体字版,因此他根本没想到这本书会签署过“买断协议”。此外,从法律角度讲,该合同即使有效,再版时也应该通知原作者,并且应当与作者商议后再进行书名的修改,否则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原作者对再版毫不知情肯定是有问题的。

       李红强认为,以合同内容来说,联经其实拥有了这本书的著作财产权,等于是这本书的完全主体。按合同规定,华文社就此书所做的修改,通知的对象首先应是联经。当然,如果周质平同时参与了对华文社的授权,或者华文社与周质平之间有顺畅的业务往来,第一时间同时通知周质平也是应该的。至于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的合同,令人诧异的关键因素是权利让与的多少。李红强认为,买断式的合同近年来在内地也很少见,出版方和作者对语种、出版期限、发行范围等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定。李红强透露,华文社还协助周质平与台湾联经出版公司董事长林载爵进行了沟通,据周质平讲,林载爵初步表示会对原有协议进行调整。对于书名的修改,李红强谈到,华文与联经之间的合同中专门有一条款,允许华文社修改名称,不允许使用原书中非作者提供的照片等,华文社已经遵照合同执行。对于“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这一表述,周质平在沟通后也进行了认可,认为它不像之前的“深情五十年”那么笼统,反而更有实质内容,更能概括和提炼胡适与韦莲司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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