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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个体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4万余件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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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体户吴某、郑某未经授权,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4万余件用于出售。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间,吴某、郑某未经腻子粉(油胶泥)商标标识“立峰”、“景鹤”、“东洋大师”、“红双喜”品牌的商标所有人授权,提供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委托浙江省晨光集团有限公司彩印车间主管潘某印制在编织袋上,发往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移民新村吴、郑的编织袋封口加工厂,组织周边村民加工封口后转售他人。吴、郑共计非法制造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42956件出售,非法经营额达29300元。

法院认为,吴某、郑某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结伙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42956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9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吴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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